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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4日电(吕倩)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
若干政策强调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转型的关键力量。自国务院发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迅速,有力支持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若干政策》提出,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制定了财税、投融资、研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国际合作等八项政策措施。
其中,财税政策以集成电路的线宽和运营周期为标准,逐步降低企业所得税。最高级别为“线宽小于28纳米、经营期超过15年的国家鼓励类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从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投融资政策方面,我们将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加快国内上市审核进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条件的R&D支出可以资本化。
此外,《若干政策》还要求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大力培育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的企业。加强集成电路和软件专业建设,加快建设一流集成电路学科,支持产学结合。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对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促进产业集聚发展,规范产业市场秩序,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若干政策》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鼓励和倡导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全球合作,积极为各类市场主体在中国投资创造市场化、法制化和国际化的商业环境。
《若干政策》要求,各部门、各地区要尽快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加快政策落实,确保实效,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附:《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全文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转型的关键力量。自《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发布以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迅速,有力支持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特制定以下政策。
首先,财政和税收政策
(一)国家鼓励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超过15年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生产线宽小于65纳米(含65纳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的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生产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130纳米)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汇总结转期不超过10年。
根据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根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从项目取得首次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或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设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设备、材料、封装和测试的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和范围应根据产业技术进步动态调整。本政策实施前一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发〔2011〕4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政策执行。
(5)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在一定时期内,生产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和存储器的企业,以及生产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征工艺集成电路的企业(包括8英寸及以上的掩模版和硅片生产企业),应当自行进口生产原材料和耗材、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备件,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0.5微米)的复合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有生产原材料和耗材免征进口关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名单和免税商品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在一定期限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第(六)项所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应当自行进口设备,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包括软件)、配套件和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但列入相关进口目录的不免征进口关税的货物除外。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八)在一定时期内,重大集成电路项目新设备的进口允许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投资和融资政策
(九)加强对重大集成电路项目建设的服务和指导,有序引导和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秩序,做好规划布局,强化风险预警,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10)鼓励和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企业重组和并购,不得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外的其他形式进行限制。
(十一)充分利用现有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资金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提高资金市场化水平。
(12)鼓励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供应链金融、科技和知识产权保险获得商业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积极为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的小微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担保服务。
(13)鼓励商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中长期贷款支持,积极创新适合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保险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支持银行理财公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专业化资产管理产品。
(14)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加快境内上市审核进程,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条件的R&D支出资本化。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科技局和创业板上市融资,畅通关联企业原股东退出渠道。通过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不同发展阶段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和股权转让服务,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例。
(15)鼓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通过中长期债券从债券市场筹集资金。
第三,研发政策
(16)重点研发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设备与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集成电路设计工具、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和应用软件等关键核心技术,不断探索和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核心技术攻关新体系。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积极利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给予支持。
(十七)先进存储、先进计算、先进制造、高端封装和测试、关键设备和材料、新一代半导体技术等领域。结合行业特点,推进各种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优先支持相关创新平台实施R&D项目。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实施软件质量、信息安全、开发和管理等国家标准。加强集成电路标准化组织建设,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标准验证,增强研发能力。提高集成电路和软件质量,增强行业竞争力。
四.进出口政策
(十九)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需要临时进口自用设备(包括开发和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元器件等,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临时进口货物的海关手续,其进口税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对于软件企业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外国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独立贷款审查、风险可控的原则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促进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企业建立海外营销网络。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期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V.人才政策
(22)进一步加强高校集成电路与软件专业建设,加快集成电路一级学科建设,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努力培养复合型、实用型高层次人才。加强集成电路与软件专业教师、教学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
(二十三)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合作的方式,加快建设示范微电子学院。优先建设和培育集成电路领域的产学结合企业。如果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纳入产学结合企业建设和培育的试点企业的规定,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可按投资的30%比例扣除。鼓励社会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加大投入,支持高校联合企业开展集成电路人才培养专项资源库建设。支持示范微电子学院和特色示范软件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和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外籍教师和优质资源,共同培养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
(二十四)鼓励地方政府表彰和奖励在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以及高级工程师和R&D设计师,完善股权激励机制。通过相关人才项目,我们将加大引进顶尖专家、优秀人才和团队的力度。优先探索产业集群或相关产业集群引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的相关政策。制定并实施集成电路与软件人才引进与培养年度计划,推进集成电路与软件人才国家国际培训基地建设,重点加强急需专业人才中长期培养。
(二十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合理有序流动,避免恶性竞争。
六.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六)鼓励企业注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软件著作权。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依法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相关支持。大力发展与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的知识产权服务。
(二十七)严格执行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网络环境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软件版权的保护,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集成电路和软件的知识产权。
(二十八)探索建立软件法制化的长效机制。在中国销售的计算机(包括主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预装软件必须是正版软件,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不得上市。全面落实政府机构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实施通用软件政府集中采购,加强软件资产管理。促进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正版软件使用的制度化和标准化。加强正版软件使用的宣传、培训、监督和检查,为正版软件的使用创造良好环境。
七.市场应用政策
(二十九)通过政策引导,以市场应用为牵引,加大集成电路和软件创新产品的推广力度,促进技术和产业的不断升级。
(30)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信息技术服务产业集群和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建设,支持软件产业园特色化和高端化发展。
(31)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的重点企业、科研院所、大学等创新主体,构建以专业创新为代表的各种专业化创新服务组织,优化技术、设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配置,按照市场机制提供以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为重点的专业化服务,实现大、中、小企业金融发展。加大对专业创新/室、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专业服务平台的支持。服务集成电路和软件行业,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32)积极引导信息技术R&D和应用业务发展服务外包。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向合格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支付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市场化提供的服务项目费用。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托R&D信息技术和应用业务组织,组建专业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三十三)完善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的网络化发展。在各级政府机构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和服务。
(34)进一步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执法,依法打击各种垄断行为,做好经营者反垄断审查工作,维护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机构的作用,加快制定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标准,推进集成电路质量评估和软件开发成本计量。
八.国际合作政策
(36)深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全球合作,积极为国际企业在中国投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鼓励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与海外高水平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鼓励国际企业在中国建设R&D中心。加强国内行业协会与国际行业组织的沟通,支持国内企业与国内外国际企业合作,深入参与国际市场分工合作和国际标准制定。
(三十七)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走出去”。推动国内企业在海外建设R&D中心,更好地利用国际创新资源,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提高了服务水平,为企业开展投资等合作创造了良好环境。
九.补充条款
(38)在中国设立的所有合格的集成电路企业(包括设计、生产、包装、测试、设备和材料企业)和软件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均可享受这一政策。
(三十九)本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
(40)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继续执行18 [2000]号和4 [2011]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如果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以本政策为准。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国务院:八大政策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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