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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中国网络科技报道,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今天发布了《网络转移服务管理规定》,指出在同一个本地网内,蜂窝移动通信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变更了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用户数保持不变。条例要求电信运营商以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用户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服务群众与满足需求相结合,切实保证相关政策的落实。

工信部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 12月起施行

电信运营商在提供端口号转换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或者延迟向用户提供端口号转换服务;(2)用户申请转移端口号后,干扰了用户的自由选择;(三)擅自扩大网上期限协议的范围,将协议有效期和无网上期限限制的营销活动期限默认为网上约定的期限,限制用户携带号码上网;(4)采用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向网络转移号码的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五)在号码转移业务及相关资费方案的宣传中进行对比宣传,提及其他电信运营商的名称(包括缩写和标识)及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和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号码转移信息,隐瞒或者淡化限制,夸大优惠事项或者号码转移的影响,欺骗和误导用户,诽谤其他电信运营商;(六)为向网络转移号码的用户制定专项资费计划和营销计划;(七)利用恶意代客进行端口号转移、恶意代客投诉等方式,阻碍和破坏其他电信运营商端口号转移服务的正常运行;(八)用户退出网络后,将继续占用便携号码。

工信部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 12月起施行

以下是条例的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港口号码转移服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其他相关单位:

现将《港口号码转移服务管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技术部

2019年11月11日

端口号转换服务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港口号码转移服务管理,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不断增强人们的获取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循方便用户、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调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用户提供优质的端口号转移服务。

二、本规定所称“端口号转移业务”,是指蜂窝移动通信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在同一个本地网内,在用户号码不变的情况下,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的业务。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港口号码转移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用户可按规定向电信运营商申请,办理端口号转移。

五、电信运营商应为用户提供便捷的端口号转移服务,明确服务条件和程序并向公众开放。

六、电信运营商应将入局用户的端口号作为新的网络用户,严格执行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入局用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

七、电信运营商应通过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在办理端口号转移业务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得用户确认。

八、全面推进数字转移是实践以人为本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电信运营商应以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用户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服务群众与满足需求结合起来,切实做好相关政策落地保障工作。电信运营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我们应该相互配合,确保用户端口号转换服务的正常进行和端口号转换后的通信服务质量。

工信部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 12月起施行

九、电信运营商在提供端口号转移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或者拖延向用户提供端口号转换服务的;

(2)用户申请转移端口号后,干扰了用户的自由选择;

(三)擅自扩大网上期限协议的范围,将协议有效期和无网上期限限制的营销活动期限默认为网上约定的期限,限制用户携带号码上网;

(4)采用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向网络转移号码的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

(五)在号码转移业务及相关资费方案的宣传中进行对比宣传,提及其他电信运营商的名称(包括缩写和标识)及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和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号码转移信息,隐瞒或者淡化限制,夸大优惠事项或者号码转移的影响,欺骗和误导用户,诽谤其他电信运营商;

(六)为向网络转移号码的用户制定专项资费计划和营销计划;

(七)利用恶意代客进行端口号转移、恶意代客投诉等方式,阻碍和破坏其他电信运营商端口号转移服务的正常运行;

(八)用户退出网络后,继续占用便携号码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十、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端口号转换业务的实施细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十一、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做好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

十二、用户应配合电信运营商依法开展身份信息一致性验证等相关工作。

十三、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运营商的号码转移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违反本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五.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手机用户号码携带测试管理办法》(工信部发〔2014〕144号)同时废止。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工信部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 12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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