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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宣布,交通运输部修订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网上订票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阻碍优化经营环境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规定和做法。

其中,《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网上预约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网上预约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网上汽车平台收集的个人信息至少保存2年。

以下是决定全文:

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关于修改《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网上预约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46号,2019年)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网上订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络信息办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长李

工业和信息技术部部长苗伟

公安部部长赵克志

商务部部长钟山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肖亚青

全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庄

2019年12月28日

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关于修改《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网上预约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络办决定对《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网上预约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网络办令第60号,2016年)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相应地调整单个单词。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网上预约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发布。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网上预约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网上预订,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上预订出租车(以下简称网上出租车)业务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汽车服务,是指建立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合格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邮轮出租车预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是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汽车业务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按照优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车,有序发展网络车辆。

网络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联网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车辆管理工作。

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直辖市的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联网汽车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网络相关车辆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络汽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上汽车业务的,应当具备网上和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络汽车业务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具备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络信息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检索和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连接出租车管理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mainland China,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符合要求;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五)服务场所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外商投资网络汽车业务还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络汽车业务,应当按照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上预订出租车运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者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及复印件,经理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4)办公场所、责任人员、服务所在地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有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络信息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获取相关网络数据查询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访问说明,mainland China服务器安装说明,依法建立和实施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提供与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的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首次申请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项、第(六)项的网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公安、税务、互联网邮件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审核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确认结果,确认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注册地以外从事网络汽车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的在线服务能力判定结果。

六部门:网约车平台采集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应当经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审核。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网上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内容。,并颁发《出租车业务网上预约许可证》。

第九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取得相应的《网络预订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记录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准入信息、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连接之日起30日内,到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的出租车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说明相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车辆的车主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络汽车及驾驶员

第十二条从事网络汽车运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7座以下的客车;

(二)安装具有驾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的技术性能符合相关运行安全标准的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运营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优质服务、差异化运营的发展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场所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主或者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后,向符合条件并登记为定期出租汽车乘客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上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从事网上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

(二)无交通事故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最近三个连续记分周期内无记录扣12分;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的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根据驾驶员或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进行考核,合格后发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

第四章网络汽车的商业行为

第十六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保障运营安全,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合法的运营资质、良好的技术条件、可靠的安全性能和与运营车辆相关的保险,确保在线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离线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报告服务所在地的出租车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确保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并根据工作时间和服务频率的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驾驶员签订各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标准、安全操作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确保在线提供服务的司机与实际离线提供服务的司机一致,并将司机的相关信息报告给服务所在地的出租车管理部门。

六部门:网约车平台采集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在其服务平台上记录和备份驾驶员和车主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在线日志、在线交易日志、驾驶轨迹日志等数据。

第十九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和确定出租车定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制度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收集和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在线汽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服务评估结果、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络汽车的运价,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犯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有排挤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低价经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络汽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超出允许的营业区域,起点和终点的一端应在允许的营业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和其他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和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保护和管理数据安全,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的运营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中途弃车或故意绕道,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服务质量或提出服务不满意意见的乘客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告知收集和使用驾驶员、车主、乘客等个人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确同意,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将上述个人信息用于其他业务。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收集驾驶员、车主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网络汽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路线等个人信息。司机、车主和乘客,不得泄露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敏感信息,如地理坐标和地理标志。信息泄露发生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六部门:网约车平台采集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规定,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在mainland China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流出。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其他团体和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阻断有害信息的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汽车业务服务。不允许以私人客车共享的名义提供网络汽车服务。

没有营业执照,网络上的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络汽车平台的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和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汽车市场的监管,加强对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证书发放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络汽车服务质量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网络汽车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乘客投诉处理等信息。

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获取和查询辖区内汽车平台公司的注册、运营和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网络信息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相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汽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并配合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依法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进行处理。

六部门:网约车平台采集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公安机关和网络信息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预防和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中国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络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络汽车运营进行相关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将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清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或者从事网络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从事网络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对每项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一)服务提供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或者在线服务提供车辆与离线服务提供车辆不一致的;

(2)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证》,或者在线服务驾驶员与离线服务驾驶员不一致;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止点不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网络汽车经营活动;

(五)未向服务所在地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报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和建立、实施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未配合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职责,严重违反客户拒绝、故意绕道、非法收费等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证照。

第三十六条网络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对每项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的;

(二)在途中甩乘客或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非法收费;

(四)对举报、投诉服务质量或者对服务质量评价不满意的乘客进行报复的。

网络汽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吊销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网络汽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在驾驶员和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信用记录中。

第三十七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的,由网络信息部门、公安机关、通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网络汽车驾驶员非法使用或泄露车主和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络信息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拒绝履行或者拒绝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私人客车共用,又称拼车、乘车,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联网汽车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应当强制报废。当里程数不到60万公里但使用寿命达到8年时,它将退出网络汽车业务。

登记为储备客车的小型和微型非营运客车,应当按照联网车辆报废标准进行报废。如果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车注册为储备客车,则按照该类客车报废标准和网络车辆报废标准中预先达到的标准进行报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上车辆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六部门:网约车平台采集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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