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80字,读完约2分钟

刘于2014年与丈夫项离婚,2015年下半年,项与何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因为刘和项有两个孩子,他们家希望他们能再婚,但项没有说清楚。

2016年4月,刘的妹妹张到何的单位打骂后,何辞职离开了原单位。2017年11月,张在一个微信群上发布了何的照片和辱骂内容,当时微信群有191个成员。

得知此事后,他通过电话联系了张,要求他删除微信内容。由于微信已经发出几个小时了,微信的内容不能撤回。微信群中的一些人认识何和他的朋友,并将微信消息转发给何的亲戚、朋友和同学。

他认为,张的行为对他的生活、工作、名誉和人格尊严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给他的灵魂造成了无法治愈的痛苦,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因此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维护他的权利。

经审理,法院裁定,被告人张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发布信息的微信群中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对原告的影响;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2000元。

根据初审法院,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微信作为一个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开放性和传播性、便捷性和广泛传播性。被告在微信群上发布了诽谤、侮辱和有辱人格的信息,并发布了原告的个人照片,导致相关信息公开传播,引起他人对原告行为的怀疑和猜测,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微信群侮辱他人构成侵害名誉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是符合法律的,也是法院依法支持的。

(记者魏哲哲整理)

《人民日报》(2019年4月18日,第19版)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微信群侮辱他人构成侵害名誉权

地址:http://www.shwmhw.com/shxw/349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