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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艾写小说"和"艾作曲"屡见不鲜。人工智能产生的这些内容在法律中是如何定位的?它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吗?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国内首例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的智能内容版权纠纷案做出判决,并首次对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的属性及其权益做出司法回应。

[案例]

原告律师事务所起诉北京互联网法院,称该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9月9日首次在其微信公众账户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并享有该文章的版权。2018年9月10日,该文在被告公司运营的白家号平台上发表,删除了该文的署名和介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人工智能“创作”没有著作权

被告不同意这一点。他认为所涉及的文章包含图形和文字两个部分,是由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智能生成的报告,而不是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获得的,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文章中的图形是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不符合图形作品的原创性要求,不构成图形作品。原告的版权主张不能成立。但是,涉案文章中的文字不是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而是原告思想情感的原始表达,构成书面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

[说]

人工智能软件自动创建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并拥有版权?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法官陆表示,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过程中,软件开发者(所有者)和用户的行为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创造性行为,相关内容也不表达其原始表达。因此,他们都不应该是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作者,并且该内容不能构成作品或拥有版权。

人工智能“创作”没有著作权

虽然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但并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使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凝聚了软件开发者(所有者)和软件用户的投资,具有传播价值,因此投资者应该得到一定的权益保护。软件开发者(所有者)可以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获得投资回报。软件用户可以使用合理的方法来表明他们对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享有相关权利。”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明浩说。

人工智能“创作”没有著作权

(记者徐伟整理)

人民日报(2019年7月11日,第19版)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人工智能“创作”没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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