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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和年初是消费旺季,也是商家抢购的好时机。然而,对于一些从事网上业务的商家来说,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二选一”电子商务平台确实有点麻烦。在过去的几天里,不断有商家报告称,一些电子商务平台要求合作商家只能进入一个在线销售平台,但不能同时进入多个平台。这对企业和消费者有什么影响?这个要求合理吗?如何改善监管?
“两个选择”,企业有罪,消费者担忧
“自去年‘双十一’以来,许多同行都在谈论‘两个选择’,我担心这对未来运营的影响。”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从事服装销售多年的浙江温州商人李兰说。
电子商务行业是否普遍存在“两者择一”的现象?“目前,主要是在一些大型促销活动中,平台要求商家只能‘选择一个’。”李兰说,例如,在去年“双11”之前,一些商家收到了来自该平台的通知,这使得他们选择只参加一个平台的促销活动。大多数常规操作仍然可以在多个平台上同时执行。
但是人们担心这种症状会扩散。一些商家在网上匿名求助,这反映出电子商务公司要求商家只能在自己的平台上进行促销。为此,它迫使商家与他们签署“独家合作协议”,确保产品只在这个平台上销售,并关闭其他平台上的商店。
将来会不会把“选其一”从推广扩大到正常运作,让商家心里打鼓。“电子商务的竞争已经变得非常激烈,所以我们应该在改进服务和产品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如今,我不得不考虑“两个选择一个”的风险,感觉很累。”李兰说。
事实上,仅仅是促销,电子商务平台的“两个选择”给商家带来了很多麻烦。李伟算了一笔账。当他几年前开始做电子商务的时候,考虑到不同平台的流量特点,他在很多平台上开店,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入商店的费用加上商店员工的工资等。每年也有几万甚至几十万元。”如今,“双十一”等促销活动的营业额占商家年销售额的很大一部分,商家期待参与大规模促销活动,扩大销售。“一个或两个”规则的突然出现让他们大吃一惊。
不仅企业陷入困境,消费者也忧心忡忡。“电子商务丰富了我们的购物选择,而‘两个选择一’似乎在倒退。”上海浦东新区居民方浩表示,与在商场购物相比,电子商务具有选择丰富、比较方便的优势。未来,如果电子商务平台“两者择一”,就意味着空的购物选择变小,比较范围变小,这对消费者来说不是一件好事。
“总的来说,电子商务‘两个选择一’不利于行业提高供应效率和质量,也不利于改善消费者体验。”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
北京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市场经济的魅力在于通过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电子商务平台的“两个选择”不仅限制了商家的选择,也影响了完全竞争。对于商家来说,电子商务平台是销售渠道,所以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应该由商家自己决定。目前,许多企业已公开表示,他们不愿意陷入“两者择一”的艰难抉择。
不规则竞争影响电子商务成为一个大“蛋糕”
为什么在开放和包容的电力业务中存在明显拒绝和关闭的“两个选择”?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一些电子商务平台也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目前,国内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已经占据了明显的市场主导地位,与入驻企业的谈判实力存在差距。一些电子商务公司被怀疑利用他们的支配地位来限制他们的商业行为,以最大化他们自己的利益。
电子商务是中国消费领域的一个亮点。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从去年1月到11月,中国实体商品网上零售总额为4.9万亿元,同比增长27.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4.8%,同比增长2.4个百分点。
“电子商务在早期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开放。”曹磊认为,与传统流通相比,电子商务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成功应用了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更重要的是,电子商务没有排斥线下商家,而是积极接纳和吸引线下商家落户,共同给消费者带来更好的购物体验。然而,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成熟,电子商务行业逐渐从流量扩张期进入股票竞争期,国内电子商务平台逐渐从快速规模扩张期转向资源控制期,各种电子商务平台开始“手拉手”,不规范的竞争行为集中。
刘俊海认为,电子商务平台不应该从行业健康发展或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选择“两个选择”的策略。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指出,中国的主要社会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改善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满足人们需求的过程中,电子商务可以提供很多东西,也应该承担责任。更高效的流通、更实惠的价格、更好的服务和更丰富的选择不仅是消费者的愿望,也是电子商务的发展方向。"‘两个选择一’显然违反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刘俊海说。
“电子商务要健康发展,跨平台开放合作是大势所趋。任何平台都不应该逆潮流而动。”曹磊认为,商业和电子商务平台应该有双赢的合作关系。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进入股票竞争期时,电子商务平台不应该忘记开放合作的初衷,而应该以更加包容的态度着力提升服务,通过购物体验培育消费者粘性,形成平台、商家和消费者的双赢局面,将难以选择的“两个选择”变成互利共赢的“一加一”。
电子商务监管应该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
电子商务平台的“两个选择”是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吗?监管应该采取行动吗?这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业内人士认为,一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优势。对于一些超大型平台企业,监管部门应采取措施防止“大店欺客”现象,限制市场竞争。
曹磊表示,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利用“择其一”的策略,将商业优势转化为侵犯平台运营商合法权益的行为,需要特别关注。
去年11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进行了界定。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阻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包括与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不兼容的行为。上述行为可视为不正当竞争,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去年11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顾圣杰表示,为了争夺商家资源,电子商务平台采取各种手段,迫使平台商家“择其一”,停止在其他平台上的促销甚至经营活动,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形式对其进行规范。
顾胜展认为,国内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已经发展成为巨头,而平台上的商家很少,在游戏过程中他们的位置明显不同。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进行制度设计,特别是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平台规则的透明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认为,在当前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过程中,不公平和排他性交易条款应进一步明确。
“当务之急是,电子商务‘两个选择一’应及时采取措施,在初期遏制不良竞争趋势。”刘俊海表示,有关部门要认真及时查处电子商务平台“两个选择”中的违规行为,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良好秩序。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在经历了高速发展阶段后,电子商务行业应该进入一个更加成熟和规范的发展阶段。更加规范的监管不会限制电子商务的发展,反而会成为行业的助推力。
“许多新的电子商务商业战略行为应该成为监管当局关注的新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以往行业发展中没有出现“择其一”、“流量提升”、“竞价排名”等问题,但现在这些问题很普遍。监管部门应及时关注这些新问题,创新监管理念和方法,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电商“二选一”伤了谁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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