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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肆虐的facebook信息泄露事件再次反映了空网络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的脆弱性和加强防护的重要性。
不久前,北京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手机应用个人信息安全调查报告》显示,大多数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令人担忧。在最近的一个论坛上,一家科技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表示,“在许多情况下,中国人愿意用隐私来换取便利、安全和效率”,这甚至在公众舆论中引发了激烈的讨论。空不同时期看似偶然的事件实际上指向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如何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今天,随着信息技术和移动终端的高度发展,每个人都可以拥有一个自我媒体终端。即使没有Facebook或百度,手机拍摄的视频和手机记录的各种信息也可以在个人、微信群和朋友之间自由传播,其速度和广度已经令人咋舌。刑事案件频繁出现。传播甚至买卖个人身份信息、病历和体检信息、家庭住址信息等。在混乱的情况下,甚至有像徐玉玉事件这样的极端案例,这些案例由于个人信息泄露而被诈骗并最终死亡。
信息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关键在于如何使用它。此外,我们必须善用治理手段和规则来规范它们。为什么一再禁止披露个人信息?各种非法渠道起死回生?关键原因仍然在于缺乏全方位的三维互联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治理体系。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通过立法逐步完善和解决。在此之前,要充分利用法治的思维和手段,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对于信息技术企业来说,为了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时,应该充分提醒他们将收集的信息以及可能的泄露风险。同时,信息的获取、存储、传输和合法使用应通过合同明确约定,以确保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信息一旦泄露,企业应根据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用户来说,也应该用法律手段合理合法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安装应用程序或登录网络平台时,请仔细阅读其隐私政策或条款,阐明其权利和义务,并保存使用协议的截图。一旦你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你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投诉、举报和诉讼,理性地捍卫自己的权利。
对于相关国家机关来说,更需要坚持法治的理念和思维,重视个人信息安全的治理。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供给,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行政机关在关注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同时,应更加重视个人信息安全的行政保护,防止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异化为侵犯个人信息利益的共犯。司法机关也需要更新审判理念,这不仅能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在个案中的权益,也为个人信息安全治理体系的整体建设赢得时间。
“法律和法规治理国家”。网络治理法制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在个人信息安全治理中,只有依靠法律,依靠法治,才能更好地构筑新时期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屏障,保证人们能够更好地依法享受信息技术发展的成果,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贡献力量。
(作者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人民日报(2018年4月20日05版)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信息技术是中立的关键在于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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