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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七项措施》。旨在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智能制造等新兴技术的产业化,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和国内影响力的龙头企业,促进福州数字经济的优质集聚发展。该倡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支持重点企业用地

鼓励数字经济重点企业落户我市,或在我市设立R&D中心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00万元(含)的,一次性结算奖励200万元;落地企业正式运营后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按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包括市和县(市)区两级)。

第二,支持产业集聚

(一)促进园区特色发展。支持软件企业在福州软件园集聚,物联网企业在马尾区集聚,大数据企业在福建东南大数据产业园集聚,高新技术企业在福州高新区集聚。对落户特色园区的企业,各县(市)在网络使用、办公空间、人才公寓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二)企业提升规模的激励措施。入驻特色园区的企业营业收入首次分别超过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和10亿元(含),奖励200万元,可超额累进,最高不超过企业年收入。

第三,支持市场开放和发展

(a)开放市场。依法推进政府数据库和公共数据库向数字经济企业开放。地方企业的产品和解决方案主要用于公共财政投资项目。支持数字经济企业优先参与智慧城市和数字福州建设。

(二)首次购买奖励。首次购买或使用我市数字经济企业自主研发、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信息系统解决方案,购买成本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将补贴实际购买成本的30%,每台设备的最高购买成本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平台投资补贴。支持数字经济行业龙头企业建设公共服务云平台、大数据中心和软件创新中心。经市政府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创造补贴。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建设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对国家和省级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平台使用补贴。对于大数据、物联网等产业基地,对于企业统一购买龙头企业提供的云服务包,以及我市企业使用市政府认可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将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V.支持示范项目和试点应用

(一)示范项目补贴。支持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等领域的一批示范项目建设,重点培育智能农业、智能水、智能井盖、智能停车、智能物流、智能消防、智能医疗、智能家居、智能监控、智能环保。示范项目申请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包括设备、软件、通讯费),最高补助200元

(二)试点申请补贴。支持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智能制造等领域新技术、新应用、新格式的试点推广应用。,资助第一个商业规模的数字应用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包括设备、软件和通信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支持智能技术改造

(一)两个管理体系整合合规奖。工业化与现代化融合的省级重点项目,近三年信息软硬件投资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集成管理系统试点项目的企业将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智能技术改造奖。企业智能技术和工业互联网改造项目年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智能设备制造企业技术改造奖。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设备项目的企业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年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年投资的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七.支持创新和发展

(一)制定标准激励措施。牵头制定大数据、物联网等行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国际标准补贴50万元/件,国家标准补贴20万元/件,行业标准补贴10万元/件。

(2)优秀创新企业奖。根据企业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形式创新方面的综合表现,每年评选出10家数字经济领域的优秀创新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

八.补充条款

(1)重点企业是指:软件业务收入前10名的企业、上一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全国电子信息前10名的企业、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联合公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前10名以及入选世界500强的前10名信息技术企业。

(2)行业龙头企业:指上一年度《财富》全球500强企业、普华永道全球软件企业100强、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业务收入企业100强、全国电子信息企业100强、中国大数据企业50强、互联网企业100强。

(三)对于龙头企业的重大项目,可以采取一企一策一议的方式,在土地使用、税收、建设、设备投资和用电等方面给予支持。

(4)特色园区是指福州高新区、福州软件园、马尾物联网产业园和福建东南大数据产业园。

对落户特色园区的企业,县(市)、园区可以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在网络使用、办公空间、人才公寓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五)上述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企业地方税收中解决,地方政府对税收现金负责。

(六)上述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解释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负责。如果以前的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应遵循不重复的原则。本市同一项目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含市和县(市)区两级)实际年度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负责编辑:行政)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福州出台加快数字经济发展七条措施 助力新兴技术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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