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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8月14日报道称,百度新闻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认为罗昌平在微博上发表虚假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因此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罗昌平道歉并赔偿各种损失共计500多万元。一审法院裁定支持百度网通和百度在线的部分主张,罗昌平拒绝接受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1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8年1月23日,罗昌平在其实名认证的个人新浪微博上发表了一篇内容为“百度有一个‘总部’”的微博,文章由三张图片组成。百度新闻网和百度在线认为,罗昌平捏造了百度设立“今日头条”的事实,同时利用“微信朋友圈”未核实的虚假信息列表的方式,编造了“今日头条”的相关职责和工作内容。他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形象和社会评价,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犯。因此,他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罗昌平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种损失共计500多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昌平的博文公开传播百度公司“总部”打击竞争对手的“今日头条”,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并指示其员工专门打击“今日头条”。相关工作并给予丰厚的报酬,但罗昌平没有向法院提交他所散布的事实的全部依据。他提交的所谓事实依据不是权威来源。当他发表相关文章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他的陈述是真实的。因此,一审法院裁定,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罗昌平在实名认证新浪微博账户显著位置张贴道歉声明10天,向原告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合理维权支出和经济损失1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罗昌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月1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罗昌平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双方就本案所涉及的信息是否有真实、合法、有效的来源,一审法院是否决定在上诉人和百度在线之间适当分配相应的义务,赔偿金额是否合理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罗昌平认为,本案涉及的三张微博图片均为转载,相关文字均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表述和转发。根据他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从头开始”的基本事实不是虚构的。微博内容并没有降低百度的社会评价,这不符合名誉侵权的要求,百度比一般主体对言论有更大的宽容义务。此外,一审法院确定的公证费和律师费数额有误。
百度网络新闻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认为,即使涉及的图片被转载,转载者也应核实转载信息的真实性,否则将对其言论承担责任。上诉人作为知名媒体人,社会影响力巨大,其恶意侮辱和诽谤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罗昌平被百度起诉案二审:曾称百度设“打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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