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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公司委托乙快递公司运输消防设备,并签署了运单。在运输过程中,车辆着火,所有消防设备都被烧毁。双方协商赔偿事宜不成后,甲公司起诉法院,要求法院责令乙快递公司赔偿全部损失29.25万元。乙快递公司辩称,甲公司申报保险金额为200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用,因此应按货物申报价值进行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经审理,法院认为,托运单背面第九条明确规定,如申报保险价格,应按最高保险金额赔偿,并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托运人签字处签字确认,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法院裁定B快递公司根据保险条款赔偿A公司2000元。
c公司委托d快递公司运输货物并在运单上签字,但货物因快递卡车起火而受损。c公司认为火灾不是由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性质等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未投保快递的赔偿条款是一个标准条款,应该是无效的,请求法院责令d快递公司赔偿全部损失183,680元。d快递公司认为C公司没有为货物投保,因此应根据运单上未投保快件的赔偿协议进行赔偿,即未投保快件的赔偿限额为运价的5倍,但最高限额不超过500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如果双方就货物损坏或损失的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他们应该遵守协议。尽管未投保快件的赔偿条款是一个格式条款,但上述基金是以列的形式印在运单正面的中间部分,用粗体和黑体清楚地标明,具有显著的警示效果。d快递公司已履行其合理及时解释的义务。此外,C公司指定其专门从事快递业务的人员邮寄货物,并应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其在“请仔细阅读背面的运输条款,您的签名表示您已经理解并接受这些条款”项下的签名证明丙公司知道并同意这些条款,因此这些条款对丙公司具有约束力,并决定丁公司赔偿丙公司500元。
【声明】卖方和物流公司签署运单,这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运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合法有效,双方都应遵守。当寄件人选择投保价格并支付保险费用时,他应根据保险条款进行赔偿,保险条款一般将实际赔偿金额限制在不超过货物的申报价值。因此,卖方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应如实申报货物的保险价值,以免因保险价值远低于实际价值而损害自己的利益。未投保快件的赔偿条款是一个标准条款,其效力需要结合运单上条款的提示形式、寄件人是否知道和同意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同时,卖方应长期了解快件上保险条款的内容,并在签字前仔细阅读,以免因“盲目”签字而损害自己的利益。
(记者张聪整理)
《人民日报》(2018年8月15日,第18版)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快递被毁,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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