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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在线交易平台从事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此类平台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自营平台,即网上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同时在其平台上进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二是中介平台,即网上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不从事销售或服务活动,而是为其他主体的销售或服务活动提供信息发布、交易规则确定、交易资金托管等相关服务,以确保交易活动的便捷有序进行。
当自营网上交易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欺诈性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时,平台作为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是侵权人或违约方,当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但是,对于中介网上交易平台来说,由于是其他运营商使用平台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平台应该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又应该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呢?对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认为当平台违反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并存在过错时,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上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利用其平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基本上将过错责任作为中介网络交易平台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要任何人履行了自己的法律义务,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就不会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是,由于网络技术及其经济形式的复杂性,如果仅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可能会比较薄弱。在立法和司法上,有必要考虑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
从表面上看,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即使没有过错,法律也要求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一原则在法理上和实践上都是公平的,是民法从社会本位对侵权责任规则的调整。要求网上交易平台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几个原因。
对增加风险负责。网上交易平台利用网络技术创造新的商业模式,适应大规模交易,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但也带来了新的风险。例如,开设网上商店的便利性降低了网上销售假冒商品的成本,扩大了遭受损害的人数和损失金额,并使受害者更难要求赔偿。根据风险理论,增加了一个新的社会风险民事主体,它应对风险的实现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利益等于责任。如果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为了经济需要而进行潜在的危险活动,如采用新的商业模式、使用物品、雇佣员工等。,那么民事主体不仅享有由此产生的利益,而且还要对相关风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风险和利益齐头并进,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在线交易平台在获取利润的同时,还应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在违反这一义务的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
控制损失的能力。为了防止网络侵权,有必要加强网络交易平台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与平台用户相比,网上交易平台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对防止侵权有更强的控制力。强化法律义务和责任,有助于促使网上交易平台采取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的管理措施,防止侵权行为,更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网上交易平台通常具有较强的补偿能力。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网上交易平台有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从而更好地体现侵权责任法的公正性。
(作者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人民日报(2018年10月29日07版)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合理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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