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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网报道,2018年10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与何、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和北京小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披露了滴滴出行应用因专利侵权被起诉的一些案件的细节。三原告认为“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系统及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滴滴出行”应用中“乘车”申请的整个操作过程与所涉及的专利保护技术方案相对应,构成专利侵权。
但是,在法院判决期间,小菊科技认为,广东太平洋不是合格的被告,其仅在互联网上提供了应用“滴滴出行”的免费下载,但并未实施所涉及的专利方法,也没有直接或间接侵权,因此不应将其列为本案的被告。其次,本案的侵权地点不在广东。根据法律规定,涉案专利的侵权地点应为涉案专利方法完全实施的地点,因此法院提出了对法院管辖权的异议,并要求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广东太平洋在其网络平台上提供了被控侵权的滴滴出行应用产品,原告将被告广东太平洋列为被告。被告广东太平洋公司的住所在广州,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被告小菊科技主张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驳回被告小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并承担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受理费用。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滴滴出行拼车专利侵权案:请求回北京审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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