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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诉讼权利必须依法及时行使,合法权益得不到比较有效的保护。 2月5日,洼县法院裁定取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案件,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驳回起诉,该案件经过二审维持原来的裁定。

事件的经过

原告洼县的一家科技企业于年与第三者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从当年7月7日到次年7月6日。 年4月19日,李某7点37分上班,16点44分下班,之后没有去该企业上班。 同年5月17日,李某向洼县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约定4月19日10点在企业工厂打磨产品时,洒出来的铁屑进入左眼受伤。 县人社局受理后,9月14日通过ems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邮寄给该企业,表示该企业的值班人员于9月16日收到。 9月22日,该企业向县人社局提交了李某认为不构成工伤的举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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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13日,洼县人社局制作了006771164号“认定工伤的决策书”,认定李某属于工伤,27日通过ems邮寄给该企业,表示该企业的值班人员于11月29日收到。

年9月2日,该企业向洼县法院提起诉讼,县人社局认定李某属于工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认为要求撤销县人社局制作的《认定工伤的决策书》。

法院认为经过审理,被告县人社局向洼县某科技企业提供了《认定工伤的决定书》的证据,该企业值班人员已经于年11月29日收到的事实是,原告如果不知道县人社局已经采取了行政行为, 到年9月2日提起行政诉讼为止,已经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以不可抗力或者不属于其他自身的理由不存在错误的起诉期限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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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知道或者在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立起诉期限是为了促使对方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维持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 这个当事人必须立即行使维权,所以可能会失去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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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涓

排版|陈燕

原标题:“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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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狐微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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