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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报(记者区元森) 3月12日,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平台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参加分配制度,统一案件尺度,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申请参与债权人分配的合法权益,江苏高专办 对于对财产检索、控制和获得做出巨大贡献的债权人,必须适当提高分配比率。
根据规定,适用参加分配制度,(一)债权平等大致应当如下。 参加分配必须按照法定优先权、通常优先权和一般债权的法定偿还顺序严格分配。 同样性质和同样顺序的债权,必须大致按比例分配,使各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的受益。 (2)好处的平衡大致如下。 除了参与分配过程中多次债权平等外,还必须观察部分特定或特殊债权人平衡的好处,对于有助于财产检索、控制和获得的债权人,必须适当提高分配比率。 (3)分配效率大致如下。 必须切实防止分配方案反复变动引起的分配迁延和低效率的问题。 新的几乎禁止分配,几乎一体分配,申请例外也几乎规定了。
根据规定,执行手续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始参与分配手续: (一)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算所有债权(三)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没有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执行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等的。 (四)债权人在程序执行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结束前书面申请。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被执行人财产怎么分配 江苏高院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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