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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电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明确行政处罚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认定条件,促进企业积极修复环境损害,消除环境影响,并论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正在改善生态环境

《通知》规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积极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确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企业已经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已经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或者对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进行了替代修复和补偿,可以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咨询文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可以作为案件集体审理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证据依据。

山东: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危害后果认定“不罚”或“轻罚”

第一,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通过促使企业主动减少和消除违法后果,受损环境可以得到修复和补偿,减少“企业受到处罚,环境损害仍然存在”的情况。

二是使“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实施有了依据。虽然《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明确规定,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由于缺乏“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规范认定条件,执法人员在使用该条时较为谨慎。规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和文件可以为确定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害后果的有效性提供充分的依据,企业的修复行为也可以得到充分的确认。

山东: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危害后果认定“不罚”或“轻罚”

第三,企业接受环境教育。在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咨询、修复和补偿评估过程中,企业可以深刻认识到其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消除危害的代价,感受到企业在日常管理中需要承担的环境责任,促进企业在未来生产中加强环境守法。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山东: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危害后果认定“不罚”或“轻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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