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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科技8月3日电-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多项刑事判决书,披露兰讯新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讯新润)等多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因向原北京市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董事长梁行贿而被先后判刑。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兰讯新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被告单位兰讯新润公司及公司负责人被告王松、陈景红,请求北京市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董事长高守·梁将兰讯天竺互联网产业园项目出售给北京市供销合作社。因此,王松、陈景洪代表兰讯新润公司,与被告一起,先后通过实际控制的北京香河奇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予梁1600多万元。
2019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单位兰蔻新润公司犯受贿罪,判处罚金400万元;2.被告人王松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3.被告人陈景洪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4.被告人徐长卿犯有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之后,兰讯新润公司、王松、陈景红、徐长卿均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兰讯新润公司、陈景洪、徐长卿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
对于王松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王松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知道陈景洪等人想通过提高中介费比例的方式向市供销社有关领导支付利益,仍表示同意。因此,作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主管,他应该对单位的贿赂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王松参与决策后,没有与行贿人高守·梁接触。所有贿赂行为均由陈景洪实施并完成。由此可见,王松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于直接责任人陈景洪。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王松不当;同时,考虑到王松的积极认罪态度,其亲属在我院审理期间返还的款项足以保证王松所属单位罚款的执行。基于上述情况,王松的量刑可以依法变更。
2020年7月,王松二审改判两年零六个月,兰讯新润公司、陈景洪、徐长卿均维持原判。
据悉,兰讯新润公司是兰讯明寿数据中心的注册主体,其董事长王松也是北京兰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和前任首席执行官
据公开信息,蓝讯通信曾于2010年10月登陆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2019年5月,蓝讯通信宣布,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王松因协助司法调查辞去首席执行官职务。同年9月,蓝讯通信从纳斯达克退市。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蓝汛通信创始人王松等人行贿北京供销总社厅官1600余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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