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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在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订草案进一步修订了法规结构、规划和产业准入、水电站管理、尾矿库安全管理、农家乐管理等。其中,秦岭的主要分支范围首次明确,分支目录写入条例。
核心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
在规划建设方面,修订稿明确提出,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专项规划要相互衔接,多元调控要逐步实施。
在修改稿中,一些地方、企业、部门和公众提出,秦岭水电站应区别对待,分类对待,由省统一制定整治标准和整治方案。因此,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核心保护区内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限期退出和拆除,恢复生态;在重点保护区内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价和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整改或者限期拆除,恢复生态。”
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流和公路开办农家乐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修订草案明确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染条件的车辆,禁止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携带油类、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秦岭范围内,应当严格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在公路养护方面,修改稿规定,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路养护单位需要对位于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现有公路进行养护和养护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依法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修订中的一些地方建议,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中关于禁止设立农家乐的规定。修订后的草案参照Xi市对秦岭农宅的整治措施,规定:“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种质保护区和地质灾害隐患内开设农宅(宅),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流、公路。道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开放式农舍
新条例第88条首次列出了秦岭的主要分支
修改稿的修改稿明确了秦岭的主梁是指秦岭中长江与黄河之间的分水岭;主支是指连接秦岭主梁,在海拔1500米以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需要保护的支。条例增加了第88条,首次列出了秦岭的主要分支。
包括华山支(渭河与漯河之间的分水岭,华山与草连岭之间的第一线)、泥黑支(泥峪河与黑河之间的分水岭)、光头山支(黑河与天宇之间的分水岭)、寿阳山支(天宇与老峪河之间的分水岭)、冰精顶支(老峪河与大坪峪河之间的分水岭)、钟南山支(太平峪河)、玉皇山与白子山、 敖默支(包河与涟水河、鳌山与磨边岭线之间的分水岭)、兴隆岭支(涟水与酉水之间的分水岭)、尤金支(酉水与金水之间的分水岭)、盐池支(延平与池之间的分水岭)、荀悦
修订草案还明确指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巴山区属于国家确定的秦巴山区生物多样性主体功能区,其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赵辉)
纪爱玲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秦岭主要分支的名单最先写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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