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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律师事务所,世界上真的有一些公司依靠诉讼来谋生。
“专利巨魔”是指没有或几乎没有实体业务,主要依靠到处购买专利,然后积极发起专利侵权诉讼以获取利润和生存的企业或组织。但多年来,这些公司的行为让许多实体无法忍受。
据英国《金融时报》1月16日报道,苹果、微软和宝马等四大行业的35家公司在给欧盟委员会的一封信中,联合呼吁欧盟对所谓的“专利流氓”采取行动,因为他们正在扼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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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欧盟采取更加温和的态度
事实上,在欧洲和美国,专利战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商业行为。然而,由于“专利流氓”本身并不制造专利或提供专利服务,这是非常寄生的,美国在1993年首次开始使用“专利流氓”和“专利蟑螂”来描述这类公司。智力投资公司、interdigital、acacai和其他公司臭名昭著。
根据欧洲研究公司飞镖-ip的统计数据,2007年至2017年间,涉及“专利流氓”的诉讼数量平均每年增长约20%。据业内人士称,这种诉讼正在损害创新,并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诉讼)成本。
在给欧盟委员会的一封信中,这35家公司呼吁欧盟工业政策专员蒂埃里·布雷顿(thierry breton)制定严格的法规,防止这些“专利囤积者”(指“专利流氓”)“操纵(法律)体系。”
欧洲法院一向以严格监督著称。过去,当欧洲法院发现专利被侵犯时,法官会对相关产品发布“全面禁令”。因此,这35家公司要求欧洲法院采取更加温和的态度,不要一刀切。
ip2innovate执行董事帕特里克奥利弗(Patrick oliver)表示:“我们成员公司的经验表明,欧洲专利体系不仅无法正常运行,还削弱了欧洲在下一个技术前沿领域与世界竞争的能力。”因此,我们敦促布列塔尼专员起草一系列准则,以解决专利制度的不平衡,特别是使相称性原则在欧洲法院的适用以证据为基础。”
根据比例原则的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了要有法律依据的前提外,还必须选择对人民损害最小的方式。也就是说,在比例原则下,法院在执行强制令时会考虑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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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方式”可以借鉴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东向《国际金融新闻》记者表示,准确地说,上述公司应该被称为npe(非打包实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最初有实体业务但后来收缩的公司,如诺基亚;另一种类型是没有任何实体业务的企业。
王东说,对这两类企业的试点也应该区别对待。“像诺基亚这样原本有实体业务的企业,有权起诉他人,法院应根据正常的诉讼裁决对被告进行赔偿并停止侵权行为。如果是一个从来没有实体业务的企业,我个人支持美国的裁决方式,即只作出赔偿,而不停止侵权。”。
多年来,美国也一直是“专利流氓”的沃土,因为法院经常在侵权案件中迅速发布禁令,但这种情况在2006年发生了变化。
当时,一家名为mercexchange的公司指控易趣拍卖平台“立即购买”和其他三项技术侵犯了其专利。2006年,最高法院仅裁定易趣对另一方进行了赔偿,但没有发布“禁令”。根据裁决,即使陪审团认定专利侵权成立,法官也没有必要阻止侵权人继续使用相关的专利技术。
王栋表示,由于中国专利制度建立较晚,像诺基亚这样的公司提起专利诉讼的案例较少,更多的案例是个人申请专利而没有实体运作的现象。
但问题是,当个人申请专利时,有些人实际上是在做技术发明,而另一些人则抱着“敲诈”的心态。我们如何区分这两种情况?
王东说,这实际上不是侵权问题,而是从“确认权利”的角度出发。“如果一个人真的有一个好主意并被授予专利,这种情况应该受到保护。然而,问题是目前这类专利的数量相对较少,因为个人很少接触到实体企业,而且大多数依赖空,这将涉及专利领域的一个致命缺陷,即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也提到的“披露不足”问题。
记者赵伟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忍不了“专利流氓” 苹果、微软、宝马等35家公司告到了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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