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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共享自行车在一些大中城市很受欢迎。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媒体上出现了许多故意占有和损坏共用自行车的行为。例如,共享自行车的二维码和数码被破坏,共享自行车的锁和定位装置被破坏,使得投放共享自行车的企业失去对自行车的控制,达到私人占有和使用共享自行车的目的。有些人还故意破坏共享自行车,把共享自行车扔进河里,等等。这些不文明的行为不仅在道德上受到谴责,而且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故意占有共享单车可能涉嫌盗窃

【说】消费者损坏共享自行车上的二维码和数码或私自锁车,将共享自行车从“所有人共享”改为“私人专用”,是“擅自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共享自行车公司发现用户有不文明用车行为时,可以根据双方订立的车辆租赁协议,通过冻结用户的应用账号和扣除押金来保护公司的权益,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和租赁费损失。

故意占有共享单车可能涉嫌盗窃

为了达到私人免费使用共享自行车的目的,个人用户使用暴力手段拆除共享自行车上的电子锁、二维码和条形码,并安装私人锁。这种行为实际上改变了车辆的所有权,并将车辆的所有权从共享自行车公司转变为私人所有。根据中国《刑法》第264条,未经授权破坏供私人使用的共用自行车锁和定位装置,涉嫌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旦被使用者盗窃的自行车价值达到1000元,就可能构成盗窃嫌疑,受到法律制裁。一旦行为人损坏了自行车二维码、条码和锁,即使价值低于1000元,也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嫌疑,并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如果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即达到“数额较大”的红线,则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即使被毁坏的共用自行车的价值低于5000元,肇事者也可以被拘留或罚款。

故意占有共享单车可能涉嫌盗窃

(作者:陈光华作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人民日报》(2019年4月4日,第19版)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故意占有共享单车可能涉嫌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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