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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5月19日电(记者沈光潜)记者18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了解到,为推进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网络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和市场监督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不可信任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根据通知,专项治理工作不仅是一项系统工作,也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以下三项工作,并长期贯彻落实。
整合部门资源,建立和完善跨部门、跨地区的工作机制
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部门要率先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工作机制。根据全国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专项治理视频会议要求,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会同省网络信息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邮局、商务部门、海关(原检验检疫局)、工商局、 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由地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成立省级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工作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组”),明确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责任。鼓励省级工作组指导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建立市、县两级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工作组; 鼓励省级工作组开展跨区域合作、交流、检查和互评。
加强政企合作,充分发挥省级“反投机”联盟的作用
各地区要组织和引导辖区内的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公司、物流公司等相关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区域性“反投机”联盟,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建立跨区域“反投机”联盟。促进联盟成员企业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加强协同监控,拓宽监控渠道,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失信问题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控制,充分发挥地方“反投机”联盟的专项治理工作
加大失信成本,加大对特殊治理对象的联合处罚
根据《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金彩[2016]2794号)文件要求,各地区要广泛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联合处罚。一是加大信用信息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宣传系统的作用,推进电子商务平台基础信息、信用信息和重大事件信息的公开。第二,加强对不可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地情况,制定本地电子商务中不可信主体的认定标准,并将认定的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纳入联合惩戒措施。有关部门对不可信任企业的认定标准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在现有13项联合惩戒措施的基础上创新制定联合惩戒措施,如限制设立新账户、结合本地实际等。
《通知》强调,电子商务领域不可信主体名单上的信息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发改委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和大数据服务机构对平台上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信息进行筛选和验证,形成了失信(经营电子商务业务)、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单笔投机、网上购物合同纠纷、空包裹投递、非法收取、滥用和邮寄等行为。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多部门联合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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