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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黄金行业的洗牌正在加速。继5月份发布《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央行金融市场部近日再次起草并发布了《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销售代理不得提供黄金账户、结算、交割等服务。
央行对互联网黄金的定义是什么?
作为一种货币,黄金由央行监管。黄金产品是指记录黄金账户中黄金持有人所持黄金的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基于黄金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衍生产品,实物黄金交易除外。
根据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黄镇的说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黄金不再与实物黄金有太多的关系,很多都是没有实物黄金作为基础的虚拟概念。
“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互联网淘金,这将很容易滋生一些现象,如欺诈和集资。因此,及时提交规范性和监管性意见,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投资者正常的投资渠道获得回报。”黄镇说。
事实上,“互联网黄金”一词在以前的文献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表述。央行金融市场部5月份起草发布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没有提及。
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左认为,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一个信息中介,互联网黄金平台也应该依法属于中介平台,所以我们应该提供中介服务,充分发挥科技的作用,帮助普通百姓更好地实现黄金产品的购买、销售和融资。
央行5月份发布的文件明确了互联网黄金市场的分工:银行负责为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并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互联网机构显然是寄售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转账或多级代理。同时,不允许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出售黄金产品。
黄金资产管理业务受到监管
中央银行关于征集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相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互联网组织应扩展至销售代理,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
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仅由金融机构发起和建立,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据央行介绍,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互联网等机构销售其发行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必须遵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按照相关金融监管规定发起设立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除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外,还应向中央银行备案:发起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2〕238号);发起设立的机构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应当向公司法人注册地的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备案,金融机构应提供的备案程序和材料按照银发[2012]238号文执行
同时,如果委托销售机构销售,还应说明这些机构是否符合销售机构的监管要求、双方合作产品的相关情况、相关风险判断、双方遵守黄金市场法律法规的承诺以及对投资者的保护。此外,还应提交央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央行明确表示,投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实物黄金将实行集中登记托管制度,登记托管服务仅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和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非金融机构实物黄金时,实物黄金应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管理;在金融机构投资实物黄金,实物黄金应在金融机构或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应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普通账户,对其管理的实物黄金进行登记管理。
上海黄金交易所和金融机构应当为每种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开立独立的黄金账户,进行专项账户管理。提供实物黄金登记托管的机构应于每月1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实物黄金的情况,并定期在其官方网站上披露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实物黄金的相关信息。
在宣传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销售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机构的宣传口径应与产品发布机构的官方网站或移动终端的宣传口径一致。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央行再发文整顿互联网黄金 代售者不得提供账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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