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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web Report]6月6日,根据官方网站海淀法院的消息,暴露狂李先生称,他在从事暴露狂业务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为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他向法院起诉“闪光器”平台运营商北京桐城冰科技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双方自2016年5月2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6月6日,海淀法院结案。据悉,此案是在“互联网+雇佣”模式下,快递员与互联网平台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纠纷。

闪送途中发生事故 闪送员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经调查,同一城市的冰科技有限公司是“Flash Delivery”平台的运营商。李先生独立下载了“Flash”应用,注册为Flash Worker,从2016年5月29日开始接受订单。2016年7月24日,李先生在开展flash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现李先生申请确认于2016年5月29日至2017年3月30日在本市与冰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城冰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合作,并声称公司已为李先生等快递员投保商业保险。

闪送途中发生事故 闪送员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经审理,法院认定,李先生下载了“Flash Delivery”应用程序,并注册为Flash Delivery Officer。他在站台上抢到订单后,自己购买了送货车并从事快递服务。李先生没有基本工资,每笔订单的分配收入80%归他所有,计入app账户,其余20%归“flash delivery”平台。“Flash Delivery”平台对李先生的工作量、上线时间和服务区域没有限制和要求,但对每一个订单的交付时间都有具体的规定,如有超时和货物损坏将会有罚款。快递不得同时为其他平台提供服务。“闪存”平台为商业快递保险。

闪送途中发生事故 闪送员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关系的性质应根据事实来确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劳动法的适用。“闪存”平台的业务模式是通过提供大量的货物运输服务来获取利润,因此闪存平台的运营公司桐城冰科技有限公司不是一家信息服务公司,而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公司,闪存工人的作用是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桐城冰科技有限公司能够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运输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同一城市的冰科技有限公司在招聘闪客时,对作为闪客的条件提出了要求。在提供闪光器时,李先生必须佩戴徽章,并根据服务流程的具体要求提供服务。李先生在担任平台暴露狂期间,未从事其他工作,其主要劳动收入为平台暴露狂工作报酬。因此,同城冰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先生为隶属关系,双方属于劳动关系。

闪送途中发生事故 闪送员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如果同城冰科技有限公司受益于李提供的劳动,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如果允许他们低成本工作,他们将不可避免地缺乏防范就业风险的主动性,他们采取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积极性也不可避免地不高,因此社会问题也不可避免地会增加;互联网企业不能承担他们应该承担的法律和社会责任,因为他们采用了新的技术手段和新的商业方法。作为一家采用新技术运营的公司,它可以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实现合法运营和管理。法院不能因为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而拒绝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提供救济。最后,法院裁定李先生与冰科技公司在同一城市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闪送途中发生事故 闪送员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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