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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出现了网络“山寨”侵权现象,从销售他人注册的假冒伪劣商品,到销售盗版软件、书籍、音像制品,再到侵犯他人使用具有知识产权的文字、图片、艺术品、卡通形象和游戏软件。互联网应该是知识创新、文化共享和文明传播的场所,而不能为“山寨”侵权产品提供便利。
互联网“山寨”侵权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知识产品开发和创新的高投入和“山寨”侵权的低违法成本使侵权人感到有利可图,这是“山寨”侵权泛滥的经济原因。第二,网络传播和共享的特点使知识产权人更难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侵权人很难复制他人的知识产品,这是“山寨”的一个重要技术原因。第三,在一些侵权人的观念中,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薄弱,甚至有许多侵权人以“商业模式”和“技术创新”的名义实施“山寨”侵权,这是“山寨”侵权的社会意识原因。
面对互联网“山寨”侵权,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包括权利人、网络平台提供商、公众和相关执法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方面,有必要加强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在打击“山寨”侵权方面的自主权。作为线下侵权产品网上销售的重要环节,网络平台厂商不仅要建立“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人”的信息共享平台,还要在合同中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负面清单条款,同时还要利用大数据建立各种侵权知识产权的跟踪、预警、监控、通知、反通知和断链机制。借助大数据,建立可信的“公众投诉”机制、“公众评论”机制、“网上商户信用评级”机制和“黑名单”制度。此外,该平台还可以建立包括权利人、消费者、公众、法律专家和律师在内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和快速裁决机制,建立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互联互通的沟通平台,促进案件信息和诉讼资源共享,为从源头上打击“山寨”侵权提供条件。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山寨”行为的行政调查和司法保护。行政监督是打击“山寨”侵权的一剂良药,对网络“山寨”侵权者的行政处罚应不断加大。在加强司法保护的同时,应加大对侵权人的线下法律损害赔偿,并对恶意侵权、大规模侵权、持续侵权和重复侵权引入严格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在网上,应严格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的注意义务,严格限制“安全港”原则的适用。互联网平台通过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实施深度链接等非法手段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其经营者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经营者的“山寨”侵权行为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但未及时采取,并应当与侵权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只有采取多管齐下的方法,才能构筑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绿色壁垒,遏制“山寨”侵权行为。
(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人民日报》(2018年8月22日,第19版)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对互联网“山寨”侵权要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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