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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中国传媒大学语法与法律系网络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与中山大学网络与治理研究中心联合举办了“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研讨会。来自互联网发展与治理、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等多个领域的学术、法律和行政专家齐聚一堂,共同探讨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在研讨会上,上述三方共同发布了行业首个保护未成年人网上权益的提案,并宣布颤音是首个实施该倡议的互联网平台。
(照片:未成年人网上权益保护第一提案)
颤音表示,如何在数字时代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推动移动互联网为青少年的全面发展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是负责任的互联网企业的责任。颤音愿意积极与社会公众力量互动,与政府、高校和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研究青少年的数字素养、移动互联网对青少年的影响以及移动互联网时代青少年流行文化的新发展,为学术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同时,与会者在讨论中达成共识:防止暴力、色情、低俗等内容接触青少年,促进正面内容在青少年中的传播,是社会各界必须正视的问题,多方联动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其中,互联网企业作为信息提供者,应该加强约束机制,以高质量的内容引导正确的价值观;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时,家庭和学校应当实施网络心理健康教育,进行合理引导和积极干预;政府加快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中国传媒大学语法与法律系副主任王思新表示:“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需要大家共同努力。一旦出了问题,你就不能把责任推给政府、服务提供商或家长。在责任体系建设中,也要体现各方的角色分工和角色定位,使各方都能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或义务,共同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
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不仅要屏蔽有害信息,还要通过高质量的内容向未成年人传播积极的能量价值取向。据字节跳动副总编thomas lee介绍,颤音短片依托字节跳动公司的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优势,从技术和内容等多方面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保护系统。比如,我们应该为未成年人建立专门的审计标准和风险控制模型,通过一系列网上积极的专题活动,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行为习惯,搭建具有积极人文情怀的内容平台,让未成年人获得更多积极的信息。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院长张志安提出,网络环境下的未成年人保护应超越简单的“保护主义”思维和范畴,让网络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公开表达和自我实现。在此基础上,倡导“多元治理”的思维和模式。建立全社会参与合作的保障机制,明确政府、家庭、学校、互联网平台等多主体的责任界限。最后,要充分树立“网络+社会”的保护意识,避免从平台、技术或文化的单一维度审视未成年人的保护。例如,虽然该平台采取了各种技术手段来限制未成年人的网络成瘾,但鉴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以及未成年人乞求长辈配合的客观现实,有必要在更复杂的社会现实中考虑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因此,我们可以在“社会”中嵌入“网络”,将技术创新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复杂的生态因素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和有效监督。
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投入,探索夯实平台主体责任、加强平台内容建设的具体路径,积极推进网络视频平台自律建设,维护未成年人网络生态环境,守护未成年人网络精神家园。
附件:未成年人网上权益保护建议书全文
首先,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设施应以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健康发展为首要考虑;
第二,各行各业共同努力,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说话、获取信息和社会交往的权益。
第三,各行各业共同努力,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切实措施,尊重和保障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的隐私和通信安全;
第四,各行各业共同努力,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非法信息和行为的侵害,包括网络色情和网络欺凌;
第五,各行各业共同努力,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六,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开发和采用身份认证、内容审查和反成瘾系统时,应特别考虑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第七,除上述制度和措施外,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根据需要增加人工审计方法;
第八,网络服务提供商应不断重申其审计标准和技术保障措施;
第九,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及时、适当地惩罚对未成年人有害的非法内容和不良行为,包括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十,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发布内容时应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和积极价值观的形成。
中国传媒大学语法与法律系网络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中山大学互联网余治理研究中心
颤声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抖音与学术机构发起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倡议
地址:http://www.shwmhw.com/shxw/519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