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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胡飞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认定,两被告侵犯了文光公司享有的《中国梦之声》(第二季)和《梦想改革家》两个节目的版权,其截取东方电视信号在互联网上提供在线直播不构成侵权
原告文光公司称,其经营和管理上海广播电视台的所有电视频道和东方电视频道的节目。2014年下半年,发现两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共同运营的搜狐视频网上向用户提供东方卫视全频道电视节目的在线直播服务,包括由文光公司制作并享有版权的《中国梦之声》(第二季)和《梦想改革家》两个节目。文光公司认为东方卫视24小时播出的电视节目体现了其在选择和编排上的独创性,属于编选作品;《中国梦之声》(第二季)和《梦想改革家》这两个节目属于电影类作品。因此,上述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们对上述作品的版权。另一方面,两被告利用文光公司制作播出的节目进行直播,耗费巨资,转移了东方卫视的用户,影响了东方卫视的节目收视率,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两被告认为东方卫视每日播出的节目不是编辑作品,文光公司不享有《中国梦之声》(第二季)和《梦想改革家》两个节目的版权,不属于合格被告;搜狐在线视频播放的内容与文光公司倡导的内容不一致;搜狐视频网有权根据相关协议播放和订购部分内容。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之一是日常播出节目是否构成编辑作品,以及电视频道的电视节目作为一个整体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首先,东方卫视的每日广播节目是否是一个编辑工作。电视台选择和安排日常播出节目的表达是有限的,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此外,各电视台每日播出节目的编排结果整体上呈现出很强的规律性和一致性,不属于原创性的表达。另外,从编选作品的构成要素来看,东方卫视的每日播出节目并没有体现出电视台构建独立完整的编选作品的创作意图;每日广播节目中选择和安排的材料包括其内容未被预先确定的直播节目。即使电视台做出选择和安排,其行为对象是栏目,而不是栏目的内容,也不符合编选作品对编选材料的要求。综上所述,东方卫视的每日广播节目既不是原创的具体表达,也不符合编辑作品的相关构成要求。
第二,东方电视节目作为一个整体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权益对象。作为市场运营商,文光公司通过积极的市场调研、精心的选择和安排,形成东方电视节目;节目整体是吸引更多观众收看节目、提高收视率和获得更多广告的关键,从而积累其商业价值。因此,它是文光公司重要的经营资源和经营成果,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文光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广播电视或其他媒体平台传播东方电视节目,并获得正常的市场收入。未经允许,其他人不得现场直播其节目,这损害了文光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后,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搜狐擅播中国梦之声、梦想改造家 被法院判赔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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