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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经纬客户3月27日3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一项诉讼判决引起了汽车金融租赁业的关注。在陈先生与浙江达索汽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索汽车”)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在玩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与用户签订的电子合同未被修改,驳回了陈先生的“1赔3”上诉,同时支持达索汽车要求陈先生付款
此前,陈先生在使用该车的第一年内,因连续七次逾期未交费,最终拒绝交费,向市场监管部投诉在大寿汽车新零售平台上玩车涉嫌欺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迟交租金
根据判决,2017年12月26日,陈先生在天猫店“轰炸车旗舰店”下了“2017吉普自由光2.4升领先版智能包新车”订单。商定的计划是使用融资租赁。购车方式为先租12个月,付款方式为“首付租金+月付租金”。订单细节显示相关协议。协议名称为“天猫新车服务协议”
2018年1月15日,陈先生通过汽车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车辆以大寿汽车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名义登记注册。2018年1月19日,陈先生通过玩汽车应用程序,以电子方式签署了《接车确认单》,完成了对交付车辆的检查并接车,之后陈先生支付了12期租金。
2019年1月22日,陈先生与达索汽车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续期协议》(以下简称《续期协议》)。协议规定租赁期为12个月,车辆所有权仍归达索汽车所有;租赁期满后,陈灿先生选择支付最终款项并申请贷款以获得车辆所有权;如陈先生未能按时支付月租金,即构成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及其他相关服务费。
2019年1月23日,陈先生根据续租协议支付了首笔租金,之后共支付了七笔租金。然而,自2019年2月起,陈先生已连续七次逾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停止支付租金。之后,达索根据续租协议收回了涉案车辆。随后,陈先生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达索汽车的欺诈行为。接到投诉后,达索汽车联系了陈先生,解释了融资租赁方式,并提醒他查看协议。经过双方多次沟通,陈先生更改了联系方式,拒绝与达索联系。
同时,陈先生以“双方签署的电子版协议不是我的真实意图”和“大寿汽车的宣传涉嫌欺诈”等理由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大寿汽车。他要求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并要求大苏汽车公司退还第一年和第二年的月租金,同时支付已付费用的三倍。
陈先生首先违反了合同。根据通常的理解,违约方应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为什么他可以自信地起诉法院,要求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终止合同并赔偿违约方?
企业行为是合法的
在法治社会,商业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了市场。消费者的权利保护行为也需要基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陈状告达索汽车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官方宣传平台、广告语言、支付界面等对外宣传采用虚假或误导性宣传,如‘购买’、‘首付’、‘月付’等。”,这使得原告错误地认为所涉及的交易是车辆销售。”
买车而不是租车是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为了验证其真实性,笔者登录了当车应用及其旗舰店的产品页面,发现当车对汽车金融租赁产品的介绍和注意事项有清晰的提示。
“先租后买,首付10%买车”的口号非常醒目。根据介绍可知,在打车平台上融资租赁车辆的第一年租赁期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一年租期期满后,消费者在完成最终付款后可以从平台获得车辆的所有权。打一辆车突出了产品在宣传第一年的租赁性质,并致力于避免消费者纠纷。
玩汽车也保证了消费者在具体合同过程中的知情权。当笔者亲身体验合同签订过程时,他发现在签订合同之前,玩汽车会弹出提示关键产品信息,重要事项一目了然。此外,消费者不得不下滑以检查流程是否继续,这进一步加深了消费者对产品模型的认识。消费者在取车并签署纸质确认函时,应手写确认函意见,并携带本人签署的确认函和身份证,由商店上传至工作台,再次确认消费者对融资租赁合同的了解。
有律师表示,打车合同的名称中包含“融资租赁”,并且“融资租赁”在合同内容中多次出现,明确介绍了融资租赁模式和履约后客户的所有权协议。玩汽车应用程序也详细介绍了产品。因此,打车已经履行了合同法中的告知义务,完整的融资租赁服务计划清晰地展示在产品侧和合同中,没有所谓的隐瞒和欺诈。
在本案的判决中,法院认为达索公司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意图。根据判断,达索汽车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已经成熟,客户遍布全国。他们都在网上与客户签订了融资租赁协议,融资租赁信息显示在订单中。因此,达索汽车有限公司没有欺诈的意图和动机。但是,陈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他是因为大苏公司的虚假宣传而建立了合同关系。
陈起诉达索汽车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双方签署的电子协议不是原告的真实意图”。陈先生称,现有合同是在后台自行生成的,原告从未签字确认,甚至不知道合同存在。
“从不签纸质合同”经常出现在一些纠纷中。买车的合同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这些消费者认为合同流程有问题。但事实是,在商业交易中,电子合同已经被司法机关广泛使用和认可,并具有与纸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在car app上与用户签署的电子合同由第三方专业签名机构以用户短信校验码的形式签署,并加盖ca认证的电子签名,符合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要求。天猫旗舰店的合同,通过支付宝自己的实名认证和支付密码输入,显示用户认可协议内容并下订单付款。在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ca许可证)的互联网电子签名平台上,合同一旦签订,玩家和用户都不能修改合同,因此玩家可以私下修改合同的说法不能成立。
在本案的判决中,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主张,即没有他的签字,协议无法成立。根据判决,陈先生在下单前勾选了同意协议的选项,协议明确表示“当您通过网页流程确认本协议时,即表示您已与商户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所有约定内容。”这是达索在天猫商店发布车辆信息的提议。陈先生承诺核对协议,最后下订单支付首付款。协议成立。
合理维护合法权益
3月20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宣布了浙江大寿彻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反诉陈先生的审理结果。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陈先生关于电子协议未经其本人签字即不成立的主张,以及其关于大寿汽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陈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应承担支付租金及逾期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在达索汽车的反诉请求中,要求陈先生支付达索汽车公司支付的律师费和取证费,并予以支持。
2016年11月,达索推出新的购车零售平台,这是中国第一个汽车融资租赁购车模式。它是解决客户汽车需求的融资工具,其实质是为客户提供分期付款购车的便利。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汽车,客户按月分期支付租金,并在到期时支付最终款项,以帮助客户完成购车行为。从产品展示、下单过程到合同,整个购车成本都是公开透明的,消费者可以选择自己的方式。在汽车拥有率较低的三、四、五线城市,疫情刺激了一些购车需求。小城市的这部分消费者通常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但大多数人缺乏存款,这使得他们更愿意选择汽车融资租赁服务购买汽车。
然而,在汽车金融租赁领域,一些违约客户过度维权,甚至恶意维权。统计显示,从2009年10月19日至2018年9月18日,上海法院系统1061份与汽车融资租赁相关的判决文件显示,90%以上的诉讼是因为承租人在支付了第一笔租金和部分租金后,没有继续向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而发生的。因此,纠纷进入法律渠道后,多数情况下消费者会败诉,上诉率不到2%。
在明确合同性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的前提下。,法院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的大部分申请,一般在承租人根本违约、消费者支付租金、滞纳金和赔偿损失的前提下,下令解除金融租赁合同并返还租赁车辆。
与传统的两种购车方式即全额购车和贷款购车相比,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是一种低门槛、灵活的购车方式,可以让更多的消费者受益,有效促进汽车市场的振兴和发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益,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保障,但过度的权益保护会对市场造成损害。(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逾期用户“1赔3”诉求被驳回 法院认定弹个车电子合同未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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