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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法院最近拒绝被告人洪东平执行判决,开庭审理裁定罪名的案件,在法庭上作出判决,一审判处被告人洪东平有期徒刑一年。

据审理,被告人洪东平系常山县同弓乡人,服务员。 从年到年,被告人洪东平因未偿还某、黄某、张某等多人债务,被上述人员起诉到本院,案件全部判决、裁定。 事件发生前,洪东平必须履行上述生效判决、裁定债务共计359311.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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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转移洪东平被告经营的“常山县某家庭农场”,本院于去年11月通知洪东平。 农场被拆迁的情况下,需要将拆迁金用于法院执行上述生效审判,洪东平表示同意。

年12月末,洪东平为转移征收移动补偿金提供了伪造的资料,将371427元的拆迁补偿金转入别人账户。 上述补偿征收款入账后,洪东平部分用于偿还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明确债务。

事件发生后,本院冻结袁某账户拨号,分配了土地转移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东平构成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支持。 结合被告人自首承认处罚等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

有能力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执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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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拒绝执行罪”是什么?

拒绝执行罪、刑法上的学名是“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支付复印件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履行能力的同时可以履行的,拒绝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官说: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审判的价值在于执行,执行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情关系到社会和谐的稳定,事情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要严厉打击拒绝执行。 这个案件的被告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明确义务,擅自转移资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符合“有执行能力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况。 法院依法判决,有力惩罚拒绝执行罪,对这种犯罪行为起到了良好的警告作用,阐明了司法权威,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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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常山法院

原题:“常山法院公开宣布判决,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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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狐微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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