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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江苏扬州市江都区法院和区妇女联合会召开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新闻发布会,总结了宣传事业的经验,发表了典型例子。 据发布会介绍,法院将每个人发挥审判功能,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与区妇女联盟共同设立容融工作室开展家务调整,及时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比较有效地保护女性儿童的合法权益。 并积极推进司法保护与行政、家庭、学校、社区保护的合作机制,营造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良好环境。 (图源:视觉中国)典型的例子:离婚双方都拒绝抚养未成年孩子,法院判断不允许离婚。 在这个事件中,原被告双方年结婚,年生下一个女性,年感情上没有分居。 原告现在认为双方的夫妇感情完全破裂了,所以向法院申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请被告抚养求婚生的女性 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但孩子不同意服从其生活。 经过本院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必须创造良好和平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 否则,不利于未成年孩子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保障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权益。 离婚是婚姻自由,但不是绝对自由,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优先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孩子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权益,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 (图源:视觉中国)在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原被告不希望抚养女儿,原被告不希望为女儿创造良好和平的家庭环境,不希望离婚后承担抚养女儿的义务,其行为是法律 因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所以判定原告和被告不允许离婚。 法官认为父母抚养未成年孩子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以前从中国传来的道德行为规范。 离婚案件多由手审理,往往父母为了争夺孩子的监护权而在法庭上争吵,不得交往,无数父母为了孩子不惜全部乃至生命。 在这个事件中,两个人实际上只考虑自己的生活抛弃了幼女,没有必要向法院诉说各自的困难抚养孩子,把自己父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推到社会上,这使人们感到悲伤。 司法审判一直肩负着社会指导的重担,在尊重当事人离婚自由和维护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希望通过这一判决给社会带来良好的指导作用。 来源◇通讯员李雅茹,扬子晚报/紫牛信息记者陈咏喜欢这个文案的人也喜欢原标题:《不能离婚!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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