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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4月16日),北京网络法院发布了《李晨和李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根据判决书,被告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上转载了《渣男李晨现形记》一文的复印件。 法院认为“是复印件的概要,没有主观恶意,李晨作为娱乐明星,应该对大众的评论有一定的宽容度”,驳回了李晨的所有诉讼要求。

根据判决书,原告认为被告转载了《渣男李晨现形记》,进行了“李晨人品”、“插刀教”、“送红心石”等相关评论,“通过道听途说、虚伪、捏造事实等方法,对李晨毫无根据的恶劣。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娱乐圈微博大v,“转发娱乐圈明星相关复印件显然不冤枉,也没有损害李晨名誉权的主观恶意,不构成对李晨的侮辱和诽谤。 因此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李晨名誉权的侵犯。 ”。 法院要求李晨根据侵犯名誉行为的道歉和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支持。 驳回李晨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益费为1025元,广告费由李晨承担。

之后,话题#李晨名誉权纠纷案败诉#进入热搜第一位,网民引起了热议。

4月16日下午,李晨的律师团队发表声明,李晨本人也在微博上说:“此案上诉,现在正在二审中。 以前的核电站账号败诉,发表了诽谤言论的侵权行为,因此被宣告道歉、赔偿。 胜诉的事件被营销号码选择性无视,如果今天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对侵权的纵容,我反复相信法律! ”。 李晨还发布了律师声明和核电站账号的道歉页面。

李晨律师队在声明中说,李晨起诉了五名被告。 其中三名直接撰文人和一名转载人已经被认定构成了李晨名誉权的侵犯。 另一名被告采取转载形式,因此法院认为没有主观恶意。 这是因为没有构成侵权。 对此,李晨及其团队表示不服,声明中说被告的微博账号粉丝达到了200万人以上,这个复印件的评论也达到了8万多人,影响很大。

|孙志成肖勇王嘉琦

本文首次在微信公共平台上发表:每日经济信息(博客、微博)。 。 复印件是作者个人的观点,不代表搜狐网的角度。 投资者据此,风险请自己承担。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转发《渣男李晨现形记》被李晨起诉!法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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