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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5月29日电(记者朱)郭文培5月28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形式。四川卓宇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玉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蓬溪汇通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启元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府神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中江神龙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卓宇药业有限公司、四川乐圣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紫凝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因生产、销售涉及红花、仙茅、白头翁、僵蚕等劣药被罚款,其中最高罚款3万元
四川卓宇药业生产销售劣药红花,罚款9480元
根据公告,四川卓宇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39.5公斤红花(批号170601)39.5公斤,经监督检查,在【检验】项目中检出酸性红73,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补充检验方法及检验项目批准文件》(2013007、2014016)的要求。按生产销售劣药处理,价值4740元,违法所得47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0日责令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4740元;2.罚款4740元,相当于4740元的两倍,上述罚款合计为9480元。
四川玉鼎堂中药饮片制售劣药仙茅,罚款30327元
根据公告,四川玉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57.1公斤仙茅(批号180301)57.1公斤,经监督检查,其[含量测定]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部分)要求,被认定为劣药。商品价值10,109元,违法所得10,10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7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4日责令该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生产、销售中草药仙茅(批号180301)的违法所得10109元;2.非法生产、销售中药材仙茅(批号180301)的,处以20218元的罚款,是10109元的两倍,罚款总额为30327元。
四川蓬溪汇通药业出售假药白头翁没收非法所得
根据公告,四川蓬溪汇通药业有限公司销售4.5公斤白头翁(批号19050101)4.5公斤,经监督检查,其[性状]和[鉴别]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要求,属假药。2019年9月28日,公司召回白头翁1.578公斤(批号19050101),价值153.4元,其中销售该批药品的违法所得为4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73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2020年3月3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46.5元;2.没收了1.578千克白头翁(批号19050101)。
四川启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红花、僵蚕,罚款6690元
根据公告,四川五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红花297公斤(批号:180901)。经监督抽检,[检验]项目下的水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要求,销售金额为44284元;另外,公司生产销售10公斤僵蚕(批号:190301)。经监督抽查,[性状]中的杂质和[检验]中的水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要求,被视为劣药,价值2230元,违法所得22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31日责令该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1 .2 .用于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材。没收僵蚕非法所得2230元(批号:190301);3.僵蚕(批号:190301)被罚款4460元,是原值的两倍,上述罚款总计6690元。
四川天府神龙中药饮片生产销售劣药葛根,罚款4950元
根据公告,四川天府神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150公斤葛根(批号190401)。经监督检查,其[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标准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总价值2475元,违法所得2475元的劣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日责令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2475元;2.罚款2475元,相当于货物价值的两倍,上述罚款合计4950元。
四川中江神龙药业出售假药白头翁没收非法所得
根据公告,四川中江神龙药业有限公司销售119.5公斤白头翁(批号19050101)119.5公斤,经监督检查,其[性状]和[鉴别]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要求,属假药。2019年12月,公司召回1公斤白头翁(批号19050101),价值95元,销售该批药品的违法所得为292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7日责令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2927.5元;2.没收1公斤假药白头翁(批号19050101)。
四川卓宇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紫苏籽,罚款3683元
根据公告,四川卓宇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98.5公斤紫苏籽(批号CP 180901)98.5公斤,经监督抽检,其[含量测定]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部分)要求,为劣药,价值1841.5元,违法所得184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 (1)款和第23条,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8日责令该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非法所得1841.5元;2.罚款1,841.5元,相当于1,841.5元的两倍,以上罚款合计3,683元。
四川乐圣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前胡、山药、何首乌等劣药。罚款22258元
根据公告,四川乐圣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前胡141公斤(批号190101)、山药176公斤(批号190101)、制首乌60公斤(批号190101,包装规格:0.5公斤/袋)。经过监督检查,前胡(批号190101)和何首乌。(批号190101)[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要求,且为劣药;山药(批号190101)[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要求,被视为劣药。上述劣药价值11129元,违法所得111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 (1)款和第23条,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7日责令该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生产和销售的中草药(批号190101)和山药。2.非法生产和销售前胡(批号190101)、山药(批号190101)和何首乌等中药材的,处以11129元的罚款,是11129元的两倍。罚款总额为22258元。
四川紫凝中药饮片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牡蛎,罚款3769.8元
根据公告,四川紫凝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391.5公斤牡蛎(批号:170401)。经监督抽查,其[含量测定]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标准。是劣药,价值1884.9元,非法所得188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 (1)款和第23条,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4日责令该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非法所得1884.9元;2.罚款1884.9元,相当于1884.9元价值的两倍。上述罚款共计3769.8元。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四川9家药企生产销售劣药被罚 涉10个中药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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