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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杭州6月17日电(记者顾晓丽)记者从浙江省大数据发展局获悉,《浙江省公共数据公开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7日正式发布。《办法》规定,公共数据公开主体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公开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公共数据收集应当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数据收集不得超出公共管理和服务的需要。

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该方法根据数据开放的风险程度,将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限制开放和禁止开放三类,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别设置不同的开放模式。

该方法明确: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公共数据开放的主体应重点优先开放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治理、社会治理、民生保障、行政许可、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与数字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数据,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气象等数据。

在数据安全方面,《办法》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各类数据应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和合法性原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资料。

人民日报(2020年6月18日,第10版)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浙江加强公共数据开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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