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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决定》。将来,微信微博上的聊天记录可以正式用作诉讼证据。
根据该法规,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文档: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群发通讯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和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
据悉,根据《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决定》,新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生效。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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