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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入罪标准。
根据这一解释,在导致大量非法信息传播、造成用户信息泄露的严重后果以及在刑事案件中造成严重证据损失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被定罪。
本解释经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和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完整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9年6月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9月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1日
法释[2019]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23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
为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网络秩序等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和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在线支付、在线预订、在线购物、网络游戏、在线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指网络信息、电信、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并以整改通知书或其他文件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整改措施。
即“监管部门责令采取纠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纠正措施和时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有能力按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第三条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导致大量非法信息传播”:
(一)造成传播非法视频文件200份以上的;
(二)造成非法视频文件以外的非法信息传播2000条以上的;
(三)造成违法信息传播的,虽然数量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的总金额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
(四)向2000多个用户账户传播非法信息的;
(五)利用集团成员账号3000以上的通讯集团或者相关人员账号30000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非法信息的;
(六)违法信息实际命中5万条以上的;
(七)造成大量非法信息传播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用户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500条以上痕迹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和财产信息泄露的;
(二)导致住宿信息、通讯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泄露的;
(三)导致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用户信息泄露五万条以上的;
(四)数量虽不符合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
(五)造成死亡、重伤、精神障碍或者绑架他人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丧失,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a)在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腐败和贿赂案件中造成证据损失;
(二)在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中造成证据损失的;
(三)在刑事案件中多次造成证据损失的;
(四)严重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a)对绝大多数用户而言,没有保存日志或没有履行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
(二)两年内多次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使信息网络服务主要用于犯罪的;
(四)利用信息网络服务和网络设施进行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服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的;
(六)破坏国家机关或者交通、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网络,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
第七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属于刑法具体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
第八条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或者成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和通讯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欺诈、教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和通讯组”。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链接、屏幕截图、二维码、接入账号密码等接入服务指南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
第十条非法使用信息网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以国家机关或者金融机构的名义设立网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建立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户总数达到两千个以上的;
(三)建立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组内成员账号达到一千个以上的;
(四)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或者发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一百多条相关信息;
2.向2000多个用户账户发送相关信息;
3.将相关信息发送给群组成员总数达到3000人以上的通信群组;
4.通过社交网络传播相关信息,相关人员账户累计超过30,000个;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两年内因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以及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可以视为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除非有相反证据:
(一)经监管部门通报后,相关行为仍在实施;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
(四)为违法犯罪提供特殊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和帮助;
(五)经常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数据销毁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逃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督或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的;
(七)足以确定行为人知晓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a)向三个以上的物体提供援助;
(二)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
(三)以广告形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两年内因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受助对象所犯罪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因客观条件无法核实援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金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受助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但由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尚未开庭审理、未依法审判或者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单位犯本解释规定的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的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改态度等情节轻微的,不得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无害的,不得以犯罪论处。
第十六条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的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上述行为在两年内多次实施且未受到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数量或者金额。
第十七条对于执行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根据犯罪情况和防止累犯的需要,依法申报职业禁令;判处管制、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强制令。
第十八条本解释规定的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供述和悔改表现,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九条本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两高:网络支付网络游戏等致用户信息泄露或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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