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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4日电(赵)7月31日,科技部颁布了《关于通过官方网站处理科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各类科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规定了具体的处理措施。
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科技活动的委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单位、科技人员、咨询评估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其中,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的违法行为包括隐瞒、通融、包庇、纵容或者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活动;未经批准将科研任务转包或者转包的;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和私分财政科研经费的;开展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对于科技人员来说,有12种行为被归类为违规行为。如在科技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评估和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问候”和“走动”关系;故意夸大科技成果的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者技术价值以及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剽窃、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技成果、捏造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反科技伦理等。
专家在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中的违规行为包括:以欺诈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指导和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审查、评估、评价、监督和检查等的过程和结果。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条例》明确规定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警告、终止和撤销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剩余资金、拨付财政资金和非法收入、将科研诚信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在数据库中等。如有严重影响,违法单位和个人将被取消资格5年以上,甚至永久取消资格。
该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生效。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学术不端有了惩处依据 科技部新规约束科技活动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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