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77字,读完约1分钟
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记者王)6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草案,个人信息应该在出国时进行安全评估。如果通过安全评估确定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难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则不得出境。
根据意见草案,个人信息是指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地址、电话号码等。
根据意见稿,个人信息出境前,网络运营商应向当地省级网络信息部门报告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情况。个人信息安全评估的重点是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同条款是否能充分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网络运营商或接收方是否有损害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历史,是否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等。网络运营商应建立个人信息退出记录,并至少保存5年。
根据意见稿,存在网络运营商或接收方的大数据泄露和数据滥用等事件;个人信息主体不能或者难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当网络运营商或接收方无法保证个人信息安全时,网络信息部可以要求网络运营商暂停或终止向境外国家提供个人信息。此外,任何个人或组织有权向省级以上在线信息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违反规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
人民日报(2019年6月14日06版)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就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网信办公开征求意见
地址:http://www.shwmhw.com/shxw/370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