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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网报道]3月21日,中央银行今天发布公告,明确了外资支付机构的准入规则和监管要求,指出境外机构如欲为境内机构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同时,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具备安全、规范的业务系统和灾难恢复系统,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办理支付业务。
根据中央银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收集和生成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在中国境内进行。办理跨境业务必须向境外传输,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境外实体履行相应的信息保密义务,并获得个人信息实体的同意。
此外,在监管方面,外资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日常经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置、储备资金存放、应急安排等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放开外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实现统一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平等对待国内外资本,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新竞争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为支付行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提高支付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快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创新和转型,促进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央行: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需满足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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