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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数字经济的发展正成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在数字经济的发展中,互联网平台的作用日益突出,竞争日益激烈。如何规范互联网平台的竞争行为,是目前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互联网平台是促进消费者和企业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户群体之间价值交换的技术应用,也是一种极具潜力的商业模式。互联网平台为用户建立了一个交流和交流的社区和市场,并不断探索更大和更可扩展的交易领域。目前,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基于良好的信任机制,吸引了众多市场参与者,为用户提供了多种产品和服务。
在技术和市场不断创新的支持下,互联网平台交易可以迅速形成规模。对于已经获得市场主导地位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我们需要思考如何避免利用其主导地位阻碍市场秩序和影响公平竞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一定是消极的,也不允许依靠垄断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由于大多数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免费服务,价格等传统的反垄断确定方法不足以规范互联网平台的竞争行为。为了使反垄断法在防止市场垄断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定义相关市场。传统反垄断法中的关联市场是指经营者竞争的商品范围或地理范围,即关联商品市场或关联区域市场。一般来说,相关商品市场是由一组或一类商品组成的市场,相关区域市场是需求者获取商品的地理区域。与传统的实体单边市场不同,互联网平台的属性决定了它具有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的特征。互联网平台不一定遵循传统实体单边市场的定价规则,因此其价格结构是非对称的。此外,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在定价时也可能采取交叉补贴行为,即向市场的一方(如消费者)提供免费服务,而市场的另一方(如广告商和服务提供商)提供补贴。这些做法使市场领域和互联网平台的运营成本不确定,在评估市场影响时需要采用新的标准,如用户使用、网络效应和获得竞争数据的能力。
限制集中趋势。从实用的角度来看,我们今天所知道和使用的互联网已经逐渐被一些大规模的互联网平台所主导。例如,在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等领域,一些超大型运营商已经形成,它们的优势和网络效应在短期内很难被其他竞争对手赶上。这些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将获得或抢占新技术的制高点,这将进一步增强他们的市场优势。因此,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互联网平台运营商来说,当他们收购营业额低但价值高的初创企业时,可以考虑适度提高交易门槛。
防止滥用。大型互联网平台的运营商可能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这应该受到法律的禁止。例如,通过提供搭售、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歧视和挤压市场,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并排除了实际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应该指出,阻碍性虐待和剥削性虐待并没有完全分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阻碍竞争的行为往往同时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通过支配地位对其进行利用也会削弱市场竞争。反垄断法应考虑列出相应条款的定义,防止此类行为,并设定相应的处罚。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人民日报(2018年4月19日07版)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规范互联网平台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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