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835字,读完约5分钟

[一邦电力新闻]6月8日,昨天,内蒙古宏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茂国药)向消费者和国家合作伙伴发出了一封信。这封公开信解释了红毛药酒良好生产规范的实施、豹骨和人工麝香的购买和使用、产品的药物特性、甲类非处方药的审批以及非遗留制剂技术的鉴定过程。

信中称,红毛药酒配方中所用的附子(制)、天南星(制)、半夏(制)均为加工品,均为无毒中药品种,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红毛药酒作为非处方药的选择和审批流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下是这封信的全文:

亲爱的消费者,尊敬的国家分销商和零售药店:

感谢您对红毛药酒的信任和支持!最近,由于媒体对红毛药酒的一些不实报道,给全国各地的消费者、经销商和零售药店带来了许多麻烦和不便。鸿毛国药为此道歉!实际情况将解释如下:

一、良好制造规范的实施

我们公司一直严格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多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我公司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良好生产规范的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其中,2018年3月至4月,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我公司的中药预处理提取车间、白酒生产车间、仓储区、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室、工艺用水和空净化系统,以及人员配备和培训、材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文件管理、数据完整性等提出了建议。

鸿茅国药:药酒处方药材无毒性 符合质量标准

多年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所多次对红毛药酒(规格:500毫升)进行监督抽查,全部按照卫生部《药品标准》(第14卷)ws3-b-2792-97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2015年,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红毛药酒及其相关原科进行了抽查,如白木香、秦艽、天冬、羌活、菟丝子盐、莲子、川芎、当归、砂仁、小茴香盐。2017年,对黄芪、甘草、红花进行了抽查,检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鸿茅国药:药酒处方药材无毒性 符合质量标准

2.红毛药酒的豹骨和人工麝香的购买和使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018年,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核实,豹骨和人工麝香的购买、使用和库存数量与增值税发票、储存、批量生产记录和豹骨和人工麝香的库存数量一致。红毛药酒的豹骨和人工麝香的购买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红毛药酒配方中使用的附子(制)、天南星(制)和半夏(制)均为无毒中药品种

附子、天南星、半夏为《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所列的毒性中药品种。然而,红毛药酒配方中所用的附子、天南星、半夏均为加工品,不属于有毒中药品种。

4.红毛药酒作为甲类非处方药的审批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实施)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选择、审批和发布。”2003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第六批非处方药目录的通知》(安[2003]323号),宣布红帽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

鸿茅国药:药酒处方药材无毒性 符合质量标准

从2004年至2017年,从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共检索到137份红毛药酒不良反应报告。主要不良反应报告为头晕、瘙痒、皮疹、呕吐和腹痛。

5.红毛药酒制备工艺的非遗产鉴定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规定

2018年5月8日,《文化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批复》指出,2014年11月,国务院公布了《第四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红毛药酒制备技术申报认定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注册流程组织生产,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红毛药酒作为非处方药的选择和审批流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红毛药酒流传至今,历经279年沧桑。作为制药企业,鸿茂国药必须承担企业的主要责任,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作为一家历史悠久的中药企业,鸿毛国药应该更加自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保障,注重品牌形象和社会福利,更好地对消费者负责。

我们真诚感谢全国各地消费者、经销商和零售药店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红毛药酒,相信监管部门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红毛中药做出公正的结论。还邀请各界人士不要相信谣言或宣扬谣言,以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舆论环境。

再次感谢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和合作伙伴对宏茂国药的一贯支持!

内蒙古宏茂民族医药有限公司

2018年6月5日

附上原始图片:

[鸿毛国药官方微博图片]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鸿茅国药:药酒处方药材无毒性 符合质量标准

地址:http://www.shwmhw.com/shxw/490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