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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网称,全兴公司因在天猫商城发现同一款“匡威”帆布鞋,向法院起诉北京富源程诺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8月17日,海淀法院审结该案,判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近40万元。
原告全兴公司主张其在中国享有图形商标专用权。原告是一家根据荷兰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公司,隶属于耐克集团,耐克集团是世界上最大的体育用品供应商和销售商,是匡威/匡威品牌在中国的合法商标持有者,其产品涉及运动休闲服装、鞋、帽、袜等。原告拥有的匡威/匡威品牌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并于1993年正式登陆中国大陆。截至2016年12月,原告在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设了数千家匡威/匡威商店。该鞋类产品的图片已于2009年1月23日由康沃斯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并于2011年4月14日被批准注册于国际分类“服装、鞋、泳装、防水服、足球鞋、袜子、围巾”第25类,注册号为7182194,之后于2014年2月6日转让给原告。原告享有第7182194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原告发现被告在天猫商城网上商店销售的鞋类产品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图形商标7182194在构成要素、细部设计特征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非常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原告图形注册商标7182194专用权的侵犯。被告仍在宣传被告侵权产品时使用“此款为最经典的帆布鞋,俗称‘赛威’。”“它可以与一个知名品牌的质量相媲美,许多买家的选择证明了一切!”“三项硫化技术,多道刷涂工序,全面提升品质!真保证,假一罚十!”和其他口号,旨在利用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原告匡威查克泰勒全明星鞋诱使消费者购买,侵权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如调查费、公证费、翻译费共计50万元。
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全兴公司于2014年被授予本案涉及的第7182194号图形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被批准用于国际分类中鞋类等商品的第25类。在商标有效期内,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富源程诺公司在同一类别中使用与全兴公司相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解商品的原产地,侵犯了全兴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匡威”起诉“赛匡威”侵权获赔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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