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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摄于中国视觉
2018年12月8日,以探索金融与技术融合为主题的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今天在北京举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出席会议并讲话。
首先,潘在肯定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指出,行业需要思考一些经验和教训。例如,不久前发生的p2p闪电风暴暴露出许多问题:一些平台的发展方向偏离了行业初衷,一些平台的风险管控形同虚设,一些平台甚至演变成了庞氏骗局。
对于ico融资,他将其定义为一种未经授权的非法公共融资行为,其融资操作涉嫌非法集资、网络传销和金融诈骗,实质上仍是中国的非法金融活动。潘赞同著名经济学家、学者教授的观点:任何新鲜事物都会带来一些刺激,甚至是炒一炒,然后回到现实,发现现实情况并不像发烧时预测的那么理想,很多投资者已经倾家荡产。空空是一个活跃的事件。
他认为,互联网金融业也面临着这样的困境:为什么有些人在互联网金融方面会觉得自己是骗子,或者有很多骗子混在其中?
互联网金融仍然是金融,那么金融技术是金融还是技术?潘龚升引用了国际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定义。他们将fintech定义为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将fintech公司定义为提供金融服务或与金融产品非常相似的产品的公司。
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无论它自称是数字金融、金融技术、fintech还是techfin,概念运动都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性质的判断。这也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和金融技术并没有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金融或金融技术应该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最后,为了积极推进金融与技术融合下的互联网金融与金融技术长效监管机制的建设,他提出了四点设想:1 .金融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市场监督;2.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3.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网络金融监管的技术支撑能力;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在行政监管中的补充和支撑作用。
以下是潘讲话全文:
大家早上好!我很高兴参加今天的论坛。
近年来,在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和金融技术在中国迅速崛起,涵盖支付、贷款、证券、保险和财富管理等几乎所有种类的金融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推动下的新兴金融形式有利于利用先进技术提高金融服务的客户获取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服务交付能力,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提高金融包容性和促进金融包容性方面具有巨大潜力和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有一些经验教训需要总结和思考。一些子行业的监管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和创新。一些从业人员缺乏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合规意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有的甚至假借金融创新开展非法集资、传销、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早期,一些p2p点对点借贷平台的风险事件发人深省。一些平台的发展方向偏离了行业初衷。原本定位为金融信息中介的点对点借贷平台,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私募资金汇集、拆包打包、期限错配等诸多问题,被异化为信用中介;一些平台风险管理和控制是名义上的,信息技术的作用无法讨论;一些平台甚至演变成了庞氏骗局。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近期个人同业拆借的整体风险水平有所下降。
曾有一段时间,校园现金贷款混乱现象频繁,导致了诸如过度借款、暴力催收、超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诸多问题。由于对借款人缺乏适当的管理,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快速完成大规模工作,一些机构诱导客户过度借贷、长期借贷,甚至向非收入群体放贷。一些机构形成了高利率、高收费、暴力收费的商业模式,而另一些机构则非法买卖、滥用客户个人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一度,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投机盛行,价格暴涨暴跌,风险迅速积聚,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Ico融资主体混杂,实质上是一种未经授权的非法公共融资行为,融资操作涉嫌非法集资、网络传销和金融欺诈。此外,虚拟货币越来越成为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冲掉犯罪所得,逃税漏税,甚至资助恐怖活动。
在中国加强了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清理和整顿后,一些平台转移到了海外,但仍为中国居民提供交易服务。它们的本质仍然是中国的非法金融活动,它们是清理、整顿和封锁的目标。
最近,随着对ico活动的全球控制的加强,一些机构正在呼吁sto(证券代币发行),这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非法的金融活动。
我记得我曾在一个论坛上与你分享过一位法国学者的一篇文章,文章中说比特币泡沫只是疯狂投机的最新体现。在历史上,疯狂投机的历史会影响金融市场,没有人能预测投机风险的持续时间和顶部。中国从2017年开始清理和整顿比特币交易平台。在此之前,全球80%以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和ico融资都发生在中国。如果今天仍然和2017年上半年一样,你可以想象它会是什么样子。
在过去的几天里,我在媒体上看到了炒作,尤其是来自媒体的炒作。几个中国人已经在海外建立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了大量虚拟货币,损失了所有资金。据说中国一位著名科学家的死也与此有关。我们暂时无法证实这件事的真相。如果这是真的,我认为这是一件非常令人遗憾的事情。
著名经济学家和学者陈志武教授几年前也谈到了这个问题。他说:任何新事物都会带来一些兴奋,甚至是一阵投机,然后回到现实,发现现实情况并不像发烧时预测的那么理想,很多投资者都赔了钱。空/きだよ0
在这一点上,每个人都会想,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人们怎么会觉得谈论互联网金融就像一个骗子,或者有很多骗子混在其中,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总结什么经验,行业未来的出路在哪里,如何规范健康发展?
目前,科技与金融的融合方兴未艾。在数字化和信息化的趋势下,互联网金融、金融技术等新的形式和模式仍将层出不穷,并将继续给金融业带来持久而深远的影响。如何引导和充分发挥科技在促进金融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和金融技术,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寻求监管与创新的平衡,都将考验金融监管者的智慧。
金融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具有高风险和强外部性,其风险特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突发性和传染性。一旦经营失败或风险发生,将影响其他市场主体,甚至影响整个金融市场,引发金融风险,其影响远远大于普通工商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的国际监管也非常严格。
互联网金融仍然是金融。金融技术是金融还是技术?
国际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有一个描述,它将金融技术定义为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并将金融技术公司定义为提供金融服务或与金融产品非常相似的产品的公司。如果金融科技的本质也是金融,那就意味着如果我们不能披上科技的外衣,我们将会变得不是金融,但金融必须遵循金融的规则,而科技自然有能力为金融提供支持和服务。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无论它自称是数字金融、金融技术、fintech还是techfin,概念运动都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性质的判断。
几年前,互联网金融这个名字很好听,后来,在这个行业的快速发展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和风险。国家开始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专项整治。每个人都觉得这个名字不容易用,不断创新新名字。这一概念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性质的判断。不管是ico还是sto,不管有多神秘,他们都应该通过令人眼花缭乱的技术术语来识别其业务活动的本质。
应当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和金融技术并没有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但伴随网络和技术而来的技术、数据和信息安全风险更加突出。一方面,由于其跨境、混业经营和跨区域经营的特点,相关风险扩散速度更快,扩散范围更广,溢出效应更强。另一方面,接受其服务的客户大多是长尾客户,风险识别能力低,损失承受能力有限。更重要的是,一旦风险发生,其空空间的范围和受众数量比传统金融大几个数量级,潜在的社会危害比以往更加严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更加困难。
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金融或金融技术应该受到更严格的监管。从过去几年的经验来看,从第三方支付、现金贷款、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和ico清理的实践来看,快速识别、及时响应和严格监管格式和领域避免了相关风险的积累和扩散。这个想法也应该成为未来风险预防和解决的主要基调。
此外,市场参与者应正确理解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行业自律与监管权重之间存在很强的负相关关系,这实质上反映了监管层面有效性与风险之间的平衡。一旦潜在风险过度积累和暴露,将迫使监管部门降低监管容忍度,强化监管刚性,采取更严格的监管理念和措施。
从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来看,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些变化,如市场驱动、放松管制和强有力的创新导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金融市场发展的无序。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组织和金融监管部门无一例外地转向对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当我们观察过去几十年国际金融监管的动态演变时,我们都能观察到这样的变化轨迹。由此可见,市场主体需要深刻理解效率与风险的平衡,合理理解市场驱动与政策环境的互动,注重创新与实效,提高自律性,希望从业人员能够遵纪守法、审慎经营。要向社会展示网络金融的良好形象,就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对我们行业的良好期望和支持,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推进市场自律建设,确保行业有序、规范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一贯支持市场参与者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技术领域的探索和实践。然而,这些探索和实践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我们还在金融与技术融合的背景下,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技术的进步。有几个想法可以和你分享:
首先,金融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市场监督
任何金融活动都离不开监管体系,法律法规应得到严格遵守,金融活动的本质不应以技术的名义被掩盖。设立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准入管理的主体、日常监管的主体和空会展业就业机构的范围应当一致。要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日常监管规则,坚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防止监管套利。无论是金融机构、互联网公司还是金融科技企业,都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渗透监管。只要是同一项业务,政策导向、业务规则和监管标准应大体一致,不同市场主体的监管标准不应不同且严格,导致监管套利。
二是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密切配合,近年来,我们与公安部合作良好,相互支持,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采取零容忍态度,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为金融和科技的融合发展创造了良好健康的环境。同时,也为整个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运行提供了保障。
第三,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网络金融监管的技术支撑能力
随着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金融产品创新的周期越来越短,覆盖大范围人群的能力越来越强,相应风险的积累程度和传递速度也越来越大,这对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进规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机制,加快监管技术平台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支持国家计算机网络安全中心加快互联网金融风险技术分析平台建设,支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设全国互联网金融监测平台。
第四,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在行政监督中的补充和支撑作用
作为互联网金融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自2016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服务监管、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初衷。按照国家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部署,有效发挥了统计监测、登记披露、信息共享、报告受理等基础设施作用。进一步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和规范规则建设,扎实开展从业人员和金融消费者风险教育,取得积极成效。
希望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董融会长的领导下,继续发挥监管与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构建与行政监管相匹配的行业治理长效机制,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和长效监管的配套工作,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央行副行长潘功胜:金融科技等概念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也应接受严格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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