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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的编辑于去年4月在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先生90岁生日到来时,收到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等发出的贺信15篇、朋友祝辞12篇、朋友贺文21篇、学生弟子写的祝辞17篇和贺文24篇。 因为与疫情有关的活动而取消 本报特别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原专务委员会胡云腾先生的纪念复印件和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洪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先生等相关人员的贺词,请关注网民。 胡云腾:大师的风格法治情怀——恭贺陈光先生的90华诞炎炎盛夏,北京的抗疫斗争如火如荼,中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先生的90华诞如期到来。 陈先生90年了,身体健康,耳聪目明,思敏语说得很好。 而且,他说他能坐下来写书,能站着传课,能给上面的忠告,能培养下面的俊杰。 真乃青山不老,学术青涩 我没有学习过刑事诉讼法,也不是陈先生的徒弟,正儿八经也没有听说过他的讲义,但由于工作和学习的需要,多年来参加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学科组织的学术活动,邀请陈先生到最高人民法院讨论法律难题非常多 在我们起草司法解释,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我好几次都不记得邀请陈先生去医院论证,或者让他教我。 小陈对我们的聊天总是回答问题,有电一定会接通,有信一定会回复。 从中体现了他对法治建设的重视、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对法官的关心,我们深受感动和感谢。 当庆祝陈先生生日的研讨会因瘟疫没有召开时,陈先生的弟子汪海燕教授给我写了贺词。 我很高兴接受了这个邀请。 陈光先生70年来对中国法治建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司法改革等方面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很多人比我更了解,我没有资格和能力,只想起这里与我经历过的陈先生密切相关的两件事,对陈先生的 第一件事,在去年夏秋之际,我参与了文件的起草,工作中遇到了法学理论问题,当然也是法治实践问题。 也就是说,在判断某一事件的事实是否符合客观现实时,关于用“客观真相”还是“法律真相”来表现,有非常争议的。 调查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观点,专家学者的说法不同,政法各部门的意见也不一致。 而且,似乎把事件事实的真相分为“客观真相”和“法律真相”的观点成为定论,事件似乎多次以法律真相的论点占据主导地位。 有点学术型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们对此深以为执法案件根据证据是案件的事实,即法律是真实的,不能脱离证据认定或评价客观事实,所以1分证据1分,2分证据2分,这里 所以很多人多次以法律真相为圭,追求客观真相,也就是多次抛弃客观真相。 这种观点在逻辑上是有道理的,所以当时有市场。 为了正确地表达和统一认知,我以遇到起草司法解释这个难题为名,给陈先生等刑事诉讼法大咖们打电话,要求司法人员保证公正的司法,那么事实的认定是要求法律的真实还是要求客观的真实 大咖啡馆的意见也有分歧,陈先生的意见是“主张符合客观真相! ”。 陈先生的电话语速很慢,重要的地方重复一遍,但他反复强调,无论法律是真实的还是客观真实的,最终都必须符合客观真实。 如果不符合客观真相,就有可能发生冤案,危害司法公正。 陈先生的意见对我们是有力的理论指导,最后形成的文件上确定了“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事实,事件结果符合实体公正,事件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之后,陈先生在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司法改革精神的情况下,强调这句话是关于新时期公正司法的新标准、新要求,根据这个新标准、新要求开展研究、贯彻执行等,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事实上,他不知道形成这句话背后的故事和他重复的学术观点对形成这句话的贡献。 现在我们越来越能反复看到客观真相是正确的。 司法人员认定的案件事实如果不与客观发生的事实一致,司法公正就不成立。 因为公正隐藏在事实真相之中或在事实真相之上 如果我们对证据说明的所谓法律真相感到满意,不深入追求事件发生的客观真相,司法认定的事实和客观发生的事实就会背离,因误解而上当、证据丢失、无法提交证据的当事人不公正吗? 评价法律真相首先需要证据,追寻客观真相需要良知。 因此,一些国家的宪法或诉讼法规定法官在良知的基础上进行审判。 我国诉讼法规定司法人员处理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良知在哪里还不确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除了事实和法律以外不需要良知等“主观法律”。 我认为“以法律为基准”的法律可以理解为“双重法律”,也就是作为文案法条的“客观法律”和作为心灵良知的主观法律。 两者都是公正审判的标准。 实践中的有点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案件经常引起公众对人性、良知的质疑和酷刑,虚假诉讼案件曾经非常活跃,这与一些法律人故意把良知和真相放在一边有关。 陈光的第二个事件是聂树斌事件的再审问题。 年秋冬左右的一天,领导叫我,对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严格防止非法虚假错误和及时纠正机制”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我说了。 聂树斌事件现在是公众头上笼罩的最大乌云,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我想知道这个事件到底是什么样的。 我也想知道到底是什么样的事。 现在投诉的重新审视延迟了 而且,每次全国“两会”召开,疑问和炒作的舆论都变得激烈,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高院受到了“合格”的谴责。 对此,不决心如下开始复审是真的。 领导听完后对我说。 这个事件敏感,争论很大。 你说的只是一方面。 如果有时间的话去了解学术界的看法吧。 特别是听听高铭板玄教授、陈光教授和刑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两会长的意见之后再做。 这样我就给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打了电话,让他组成饭局请高铭墅老师、陈光老师和总统府建林会长吃饭,赵秉志教授马上答应了,马上告诉了我。 我打算和几个老师在北京师范大学的京师大楼餐厅共进晚餐。 在吃饭叙利亚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谈了十八届四中全会规定的刑事司法改革问题,在谈的过程中自然谈了聂树斌事件。 有点意外,几个教授非常谨慎地谈论这件事。 陈先生关于聂树斌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被告方面的申诉怎么解决,我已经说过很多次了,我的想法非常确定,今天就不说了。 接下来我给你书面意见,把学生交给你。 从陈先生的话里好像听到一点不愉快的意思 我当时有点闷闷不乐 在问赵秉志教授发生了什么之后,他说:“我们谁也不知道你这个小组的意思,现在社会上的谣言很多,这个事件各方面的意见有很大分歧,所以你的医院不会再审。 所以,我们以为你是来让我们表现的,所以两位老先生当然不太想说。 “最后,我必须说明我今天顺便听听老师的意见。 我没有任何倾向。 聂方案早就进入上诉审查程序了,但最终复审还是不复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还没有讨论,决定复审的谣言和不复审的谣言,都纯粹是谣言,不足凭信。 很久不记得了,陈光派学生送了两份资料。 一是天津市公安局主任法医师宋回忆光与聂树斌事件的法医学问题进行咨询交流的记录,另一封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院领导重审聂树斌事件的信。 仔细看了陈先生给我的两份资料,知道了很多消息,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觉得他谈的很多问题比当时网上传的更可靠。 他本来对德望重很熟悉刑事诉讼法,但谦虚地就宋法医学咨询聂树斌事件的法医学鉴定和证据认定问题,展示了他多次求真的大师风格。 比较聂树斌案件原审证据中存在的“三大缺损”之一聂树斌被捕5天前的供述缺损问题,陈先生分解为这是极其异常的,可能会强迫酷刑。 他的这个解体评价后来我们也赞同,再审时采用的也是这个想法。 另外聂树斌事件的现场验证和尸体检查中,有没有受害者的身份检查、没有受害者的受伤状况检查、没有受害者的死亡时间检查、没有受害者的死因检查、没有受害者是否受到性侵犯检查等“没有五项检查”的问题,与陈先生 陈先生和宋法医学还探讨了聂树斌先生道具花衬衫存在的疑点、程序存在的缺陷、答案签名中存在的问题、王书金和聂树斌先生哪个嫌疑更大等,拉动了问题的要害,对我们很有启发。 大学时代的陈光先生去年6月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聂树斌事件为第二巡回法庭审理后,陈光先生继续关心支持该事件的复审工作,其中有三起案件。 一是去年9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了关于聂树斌事件法律程序适用问题的专家座谈会,陈光等9位专家出席了座谈会。 这次座谈会为聂树斌事件再审程序法的适用规定调整,脉搏,意义重大。 陈光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界的老板和权威学者,他的发言和观点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意义。 二是去年12月2日,聂树斌故意杀害女性,强奸的复审案在第二巡回法庭上公开。 我们特别邀请了一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专家学者和基层大众代表等参加判决活动 陈光毫不费力地出席了判决活动。 是应邀出席判决活动的代表中年龄最大的人,是最资深的专家学者。 当时我宣布聂树斌无罪时,发现陈先生的脸上也洋溢着胜利的喜悦。 他在审判结束后,在审判现场接受媒体采访,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基于怀疑宣告原审被告聂树斌无罪,给予高度赞扬和高度评价,特别是对再审判决给予充分肯定,鼓舞我们,深受感动。 三、聂树斌案复审宣告无罪后,陈光发表了评论复印件,以审查复审判决。 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命令山东高院重新审视异地,山东高院同意在评审过程中召开听证会,听取上诉人及其代理律师以及原事务机关的意见,公平公正,体现了程序创新。 他还以本案为例,正确把握事件事实的客观真相,和事件事实的客观真相或事件本原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事件发生时的真相,不是转移事件人员的意志,而是否定、变更事件的客观真相。 事务人员以证据为唯一手段认定案件事实,恢复案件事实真相是证据审判的大致意义,但冤案错误案件大多是司法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符合客观事实。 他还充分肯定聂树斌事件复审所体现的证据审判、独立审判和人权保障等价值,赞扬最高人民法院反复纠正错误的角度和态度,强调纠正冤案错误案件的决心和负责,体现了对历史负责任对人民负责的态度。 最后他说:“聂树斌事件多而杂,平反的过程不仅曲折引起人们的关注,还能起到警告、推广、教育的标杆作用,这个事件应该载入史册! ”热情地评论道。 这是我看到的评价聂树斌再审的雄文。 文章结束时,衷心祝福进入“90后”的陈光先生。 健康长寿,学术宝刀不老。 为法治和人民奋斗一生也不能一百岁!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洪祥的祝辞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的祝辞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教授许乃曼给陈光教授写的贺信尊敬的陈光先生:我很荣幸。 代表整个德国刑事法界,可以传达你对九十大寿的最衷心祝福。 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说,能经历这样的祝寿纪念日,是特殊的、极为罕见的恩典。 如果寿星在精神成果方面受到高度评价,年轻人还尊重和钦佩他的评价力和见解,他真的会为我们人类竭尽全力,把他能做的一切都做到了。 老师在法学行业取得的巨大成就不仅走在中国法学的前列,而且在世界上也很有名。 在此基础上,你有伟大人物的优势。 是深刻的人文理念。 这个优势在智商高的人那里也不一定总能发现。 因为你的想法和建议总是为了人民的利益,特别是在刑事法这个很多时代非常严格的法律中,这种人道主义态度非常宝贵,我看到了违反法律者不仅应该受到惩罚,而且应该得到帮助。 我为能和你工作15年以上,努力制定公正人道的刑事诉讼程序而感到骄傲。 你在中国和德国的无数相遇和讨论是我律师生涯的一大亮点,对此我永远无法感谢。 我也感到骄傲和喜悦的是,我们本着和平共处的精神,为了两国人民的利益,在中德法律文化之间架起了桥梁。 在此基础上,我向中国刑事法学界最优秀的代表陈光先生献上德国同行最美的祝贺,祝你继续发挥你独特的创造性。 致以最诚挚的问候。 诚实的朋友( folgt meine unterschrift )许乃曼(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大微信(第0705期)文案来源:法制日报原标题:《陈光先生九十华诞(胡云腾)大师风格法治情怀》阅览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热门:陈光中先生九十华诞丨胡云腾:大师风范法治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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