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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复印件来自宜昌市狸亭区人民法院,作者狸亭区人民法院宜昌市狸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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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要过户,注意不要起诉事故。

车辆交易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遍,但买卖交易中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和保险转移问题经常被忽视,当事人选择买卖和赠与等方法转让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向车辆管理处进行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 最近,狸亭法院审理了这样的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事件的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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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胡某以3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的“骏达”品牌小型轿车转让给郭某,但双方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转移手续。 同年8月14日,郭某开这辆车,与某开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根据交管部门的认定,暴露某承担这次事故的首要责任,郭某承担这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年4月揭发某人向法庭起诉郭某、胡某及保险企业,要求三被告支付各赔偿共计39万余元。 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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狸亭法院认为,涉案汽车实际上全部是胡某,但胡某和郭某在事故发生前转让交付了“骏达”品牌的小型轿车,被告胡某也向法院提交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双方没有进行案件涉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但车辆 最终法院认为,该车辆在保险企业投保交强险和汽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因此保险企业首先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暴露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企业在商业三方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30% 还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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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买卖汽车的未通过交通事故责任”的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通过买卖或其他方法转让汽车交付但没有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该汽车方面的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所有权的转移在交付时发挥效力,没有登记,只有缺乏公示,没有产生社会公共说服力,交易中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者。 当事人之间已经通过买卖、赠与等方法转让和交付了汽车,但没有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原汽车的所有人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者,也不是汽车的占有者,他没有汽车的实质全部权利,支配汽车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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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暖的提示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不经意地陷入纷争。 建议在车辆买卖、赠与后立即办理通过登记手续,避免交通事故后买卖双方不清楚、撕裂,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狸亭法院

采编|石志宏

校正|何骏怡

原标题:“车辆买卖要小心事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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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狐微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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