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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库特别提示:注明本期“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全部转载新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和原来源所有。 共享的副本是作者个人的观点,仅供网民学习参考,并不代表本期的观点。 很多做hr的人可以在女员工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吗? 有死板的规定吗? 要求支付工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没有什么法律风险? 使用者如何规避这个风险? 生育津贴如何支付才能合理避免法律风险? 今天整理这些实务问题。 一、女职工产假津贴的法律依据有那些吗? 你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吗? 这个问题不需要讨论,一定会支付的。 那么,一个同学问。 法律的根据是什么? 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发行 第一条法律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撰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年01月01日起实施》,对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年3月21日召开的深圳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正式废止。 此外,《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工资发放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产假补助金的发放。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支付工人的工资。 遇到法定假日或假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天结算,一次也不要反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在一个月以下的工资,应当在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工资必须从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结束之日。 “为了保证审查的联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还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作出了相关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联系的若干意见》(年7月18日实施)第6条规定:“女职工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产假的,原工资标准为《广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的,女方享受80天奖励假期,男方享受15天产假,在规定假期内支付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奖励假期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必须按职工正常上班时的工资计算。 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明确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二、女职工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第一条法律规定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加入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使用者支付。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接受避孕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另外,实施两种避孕手术时,合并计算假期。 在规定的假期内支付工资不会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审查奖。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98天。 难产的话,增加30天。 产多胎时,每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情况下,15日怀孕4个月流产的是42日。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避孕器具是一天。 放置宫内避孕器具是两天。 施行输卵管扎扎是在21日。 实施输精管扎扎是7天。 实施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是14天。 另外,实施两种避孕手术时,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法规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护理假期,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一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的发行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的手术假期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的原工资标准按月垫付,由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按规定付给用人单位。 有条件的统一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向职工发放生育津贴 员工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认为使用者已经支付了相应金额的工资。 生育津贴超过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生育津贴余额。 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弥补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除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员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就业不到12个月的,按实际参加就业的月数计算。 “总的来说有必要说 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本律师简要总结如下:第一,根据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福利待遇和全勤审查奖。 不到12个月时,按实际月平均值计算。 第二,本人工资标准和生育津贴不同时,如何拉开差距,法律规定如下: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来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支付生育津贴余额。 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弥补 三、女职工生育津贴的支付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的手术假期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的原工资标准按月垫付,由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按规定付给用人单位。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31条规定:“累计参加生育保险实施不满1年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支付生育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向职工支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取得职工社会保险。 ……”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方法第10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从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下月开始一年 另外,提供以下资料……”我们现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定了使用者按照职工原来的工资标准每月支付生育津贴,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使用者的法律规定。 因此,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一直等到产假结束后回来,向社会保险局申报生育津贴,如果生育津贴得到多少批准,发给职工多少钱? 这个操作方法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不支付或不全额支付产假津贴有什么法律风险? 不支付或不全额支付产假津贴是工资拖欠的领域,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也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1 .拖欠工资,工人被迫退休,有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不立即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赔偿 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的,女职工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工人胜诉的概率很大 2 .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拖欠工资将面临按时支付,支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赔偿金,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 只要员工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就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上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必须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立即全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逾期不支付的,按照用人单位支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命令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减少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减少员工工资或无故拖欠的) 因为使用者不支付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法律要求使用者先行支付,所以使用者只能提供虚假和伪造的工资发放证明书,但在《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7条的规定中,“接到通报、投诉的使用者是劳动者, 拒绝提供本公司工资支付相关资料、隐瞒事实、发行虚假资料、隐瞒相关资料、破坏相关资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因此,企业此时可能面临因提供虚假资料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3 .拒绝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风险 《刑法》有比较拖欠劳动报酬的规定,有“拒绝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最高院将“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拒绝适用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法律几个问题的解释”(法解释〔〕3号)的司法解释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助金、延长就业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产假是“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项规定的“金额大”: (一)一个劳动者不支付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金额在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的。 (二)不支付十名以上工人劳动报酬,且拒绝金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当然,对此也没什么好担心的,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罪的前提是“不支付”。 也就是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用期限修正指令书、行政解决决定书等文件命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期限内不支付的,由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支付。 五、实操提案为什么不给产假津贴支付不规范带来法律风险? (一)建议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标准,即以女职工产前12个月工资标准为标准,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产假津贴(二)发放工资时,要求职工在发放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三)建议包括女职工在内的所有职工上个月的工资在每月12日前支付 (根据《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4.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变更产假补助金的发放时间。 这种方法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有被视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来源:搜狐微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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