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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最新的应对,依然不能消除公众的疑问。 可以说“再生”这个事件的过程中可疑的云很多

据网络报道,与“广宁交通警察队长之子肇事逃逸”的蒂穆尔文进行比较,5月10日广东省广宁县委推进部的官方微信发表了事件通报。 据通报,肇事司机梁某是广宁县公安警察大队综合中队长的儿子,2019年1月11日20点与开车横穿马路的行人相撞,驾车逃走。 第二天警察对梁某进行酒精检查,为0mg/100ml。 根据警察的调查,梁某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过伤情鉴定,程某为重伤一级。

广宁县公安局在梁某涉嫌交通事故立案搜查后,移送广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广宁县检察院经过审查,决定不起诉。 理由是梁某认罪承认处罚,有坦率的情节,事后积极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等费用,得到受害者丈夫的理解,可以出具理解书。

对于网络入驻新闻,广宁政府及时应对,发表事件相关细节,对公众全面认知此事件有积极意义。 但是,当地的最新应对依然无法消除公众的疑问。 可以说“再生”这个事件的过程有很多疑问。

明显的疑问是,肇事司机梁某到底有无酒后驾驶。 你必须知道,第二天对发生事故的司机进行酒精检查时,没有意义,不太能接受。 另一方面,梁某如果没有酒后驾驶,为什么要逃离现场? 据报道,被撞伤者在有行程的全身多个地方发生粉碎性骨折,之后还实施了开颅手术。 梁某冒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风险逃跑,面对重伤者死了也没救了吗?

根据最高法《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审理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所有或首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而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 公众感到困惑的是,广宁县公安局因涉嫌梁某交通事故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院,广宁县检察院为什么不起诉呢?

调查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复印件是“法定不起诉的条件”:即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依照刑法规定判处或者不需要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但是,在这个事件中,梁某嫌疑人是没有犯罪事实,还是有法定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还是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广宁政府尚未明确。 总之,检察方面没有起诉梁先生,很难有说服力,看起来很异常。 如果逃避也能构成“坦白”,这将起到什么样的示范效果呢? 这不是涉嫌鼓励变态肇事逃逸吗? 更何况,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很容易联想到加害者父亲的身份。

希望当地检察院方面站起来,对相关疑问进行有说服力的说明。

现代新闻评论家曹玉兵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肇事逃逸也能免予起诉,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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