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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李某注册成立a化妆品企业,通过网上推广培训班举办的方法,宣传“买产品入会享受红利”的营销模式,要求参加者以购买高额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价格高昂 以一定的顺序构成层次,直接或间接以快速发展人员的数量为利益依据,20多名“代理人”和100多名会员,快速发展利润数额。 因为没有得到分红的回报就被举报了,王某、李某相继被公安机关逮捕受审。 对于这个事件,王某、李某的犯罪手段具有传销的特点,因此这种犯罪形式现在也普遍存在,在实践中关于这种犯罪是诈骗罪还是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应该处罚,有不同的意见。

笔者认为,诈骗罪和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当前实践中常见的两种犯罪形式,正确区分两种犯罪,对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 具体而言,要区分这两种犯罪,可以从以下三点开始。

一是正确的认知不是只有诈骗罪才有行为的欺骗性,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罪也同样可以具有欺骗性。 是诈骗罪中最有代表性的诈骗罪,但并不是唯一有诈骗罪的犯罪。 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罪一般以高额利益为魅力诱饵,通过迅速发展传销组织的方法,征收各种费用或强制购买产品来获利。 无论是刑法条文中的“骗取财物”规定,还是本案的王某、李某虚构企业的背景,还是约定高额红利让客户迅速发展他人入会和企业产品购买的事实,这种犯罪都是表现中的欺骗性。 因此,只有行为人的相关行为是欺诈性的,即该行为被认定构成欺诈罪,才能排除包括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罪在内的其他犯罪。

二是是否有“直接”的非法占有目的。 从犯罪对象来看,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罪首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但其罪也不能否定侵犯财产全部权利的特征。 在非法占有财产的意志中,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更直接,多使用欺诈手段直接取得对方支付的财产。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者一般用欺诈手段迅速发展具有一定水平性质的传销组织,用经营管理该组织的方法受益,最终表现为财产的非法占有,但与欺诈罪相比,欺诈手段和非法占有目的之间有间接的特点

三是两者因果关系的逻辑不同。 诈骗罪有特定的因果关系逻辑。 也就是说,行为者用欺诈手段给对方错误的认识,对方根据该错误的认识支付财产。 在组织、领导的邮购活动罪中,受害者也同样有可能产生错误的认知,但不一定根据这种错误的认知交付财产。 实际上,一点受害者确实有错误的认识,但基于这种错误认识的直接结果是支付金钱或以购买指定商品为代价获得“代理资格”,为了追求高额的回报而被骗,支付金钱是错误的

如上所述,关于本案,王某、李某的行为从犯罪手段上具有欺骗性,从非法占有的目的上来说,该欺诈手段和非法占有目的之间具有间接性,从因果关系逻辑上来说,存在无法直接获得等价报酬的“代理人”的状况,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黄丽瑾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浅谈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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