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58字,读完约3分钟
人民网5月18日电(赵超)今天,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和中国科学院发布了《关于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根据该计划,将在不同领域选择40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通过为期三年的试点,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和转化。记者注意到,该计划是明确的,试点单位可以给予科研人员在不少于10年的长时期内使用科技成果的权利。
试点方案明确了科研人员应享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本单位。试点单位可将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单位或企业等社会组织委托的岗位科技成果所有权交给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者。然而,该计划也明确指出,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的成就。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加快建立赋权成果否定列表制度。
该计划建议给予科研人员长期使用科技成果的权利。试点单位可以给予科研人员不少于10年的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完成科技成果的人(队)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单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并取得良好回报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以进一步扩大科研人员的长期使用权。试点结束后,试点期间签订并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继续按照协议执行。
同时,试点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收入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的收入与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规定对个人的现金奖励,应按时足额发放,计入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不受单位总限额的限制。
该计划还建议加强科技安全和伦理管理,赋予科技成果转化权力。鼓励在中国首先转化和实施授权的科技成果。研究人员向国外转让和转化授权的科技成果,应当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此外,建立尽职调查豁免机制。该方案还定义了容错机制。试点单位领导尽职尽责,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不寻求非法利益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免除在科技成果定价、资产评估自主权和成果授权方面犯错误的责任。
据报道,这个试点项目将持续3年。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试点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将试点前有关地方和单位科技成果授权转化的成功经验、做法和模式纳入试点工作。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应及时解决和纠正。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九部门:科研人员可获不低于10年职务成果使用权
地址:http://www.shwmhw.com/shxw/79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