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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日,根据《健康中国2030纲要》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卫生”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推进“互联网+医疗卫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意见》指出,要大力发展“互联网加”医疗服务,推进“互联网加”人工智能应用服务,不断完善药品供应服务,完善“互联网+医疗卫生”标准体系,加强监管,确保数据安全。全文如下:
一是完善“互联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a)发展“互联网附加”医疗服务。
1.鼓励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室和内容,构建覆盖诊断前、诊断中、诊断后的网上和网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网络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个名称,并在实体医院的基础上使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和适当的医疗服务,允许对一些常见疾病和慢性病进行在线随访。医生在掌握病人的病历后,可以在网上开一些常见病和慢性病的处方。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和合格的第三方机构建设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由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排名第一的部门是牵头部门,下同)
2.医疗联合体应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自上而下、信息交流共享、高效业务协作,方便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推进“基层检查和上级诊断”,推进有序分级诊疗模式建设。
鼓励医疗联盟内上级医疗机构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为基层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促进医疗联盟内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的实时访问、相互认可和共享。推动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国所有医疗机构和县级医院,逐步延伸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创新“互联网加”公共卫生服务。
1 .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网上查询和规范使用。关注高血压、糖尿病等。,加强老年人慢性病在线服务管理。关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儿童,整合现有疫苗接种信息平台,优化疫苗接种服务。鼓励使用可穿戴设备获取生命体征数据,并为孕妇提供健康监测和管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负责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
2.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探索利用人口流动性、气候变化等大数据技术分析方法,预测疾病流行趋势,加强传染病等疾病的智能监测,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负责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
(3)优化“网络+家庭医生”的合同服务。
1.加快家庭医生合同制服务智能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的技术支持,探索网上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家庭医生队伍的服务能力,提高合同制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对家庭医生的信任。(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鼓励发展网上签约服务,为签约居民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处方推广等网上服务,促进家庭医生服务模式转变,提升签约服务体验。(负责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
(四)完善“互联网加”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1.网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发放。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和药品零售消费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的规范化发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2.依托国家卫生信息平台,加强短缺药品互联网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的协同应用,提升基本药物目录选择和鼓励仿制药目录的能力。(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推广“网上加”医疗保险结算服务。
1.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整合,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的连接和共享,逐步拓展网上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国家健康保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等。(
2.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和广大“双创”人员跨省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由国家健康保险局负责)
3.大力推进医疗保险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规则、合理用药和支付政策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监管医疗行为和费用。(由国家健康保险局负责)
(六)加强“互联网加”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1.鼓励建立医学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育。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和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医务人员开展疑难杂症和重大疾病病例的讨论和交流,提高专业素质。(由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教育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
2.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以健康和扶贫需求为重点,以基层和贫困地区为重点,通过远程教育普及实用适宜技术。(由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3.建立网络科普平台,利用互联网提供准确的健康科普知识教育,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由国家健康与福利委员会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负责)
(七)推广“互联网加”人工智能应用服务。
1.开发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系统,开展智能医学图像识别、病理分类和多学科会诊,以及智能语音技术在各种医疗卫生场景中的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的应用,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和医疗卫生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和评估、疾病预警、慢性病筛查和主动干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职责分工)
2.加强临床和科研数据的集成、共享和应用,支持医疗和健康相关人工智能技术、医疗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急救医疗设备、生物3D打印技术和可穿戴设备的研发。顺应产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提升医疗卫生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负责职责分工)
二是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
(八)加快实现医疗卫生信息共享。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协调推进统一、权威、互联的国家卫生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与国家数据共享和交换平台的对接和连接,加强人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数据采集。畅通部门、区域和行业间的数据共享渠道,促进国家卫生信息的共享和应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医疗保险局和省人民政府负责)
2.加快基础资源信息库建设,完善总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库。为提高医疗机构的信息应用水平,二级以上医院应完善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整合医院各类系统资源,提高医院管理效率。三级医院应在2020年前实现医院医疗服务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有条件的医院应尽快实现。(负责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
3.完善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推动各级医院逐步实现电子病历、电子病历和检验结果的共享,以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授权使用。支持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软硬件建设。(负责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9)完善“互联网+医疗卫生”标准体系。
1.完善统一规范的国家医疗卫生数据资源目录和标准体系。加强“互联网+医疗卫生”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制定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基础标准。全面推进病案首页书写规范、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分类与代码、医学术语“四个统一”。(负责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2.加快应用国家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省级统筹区域平台和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指南和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统一数据接口,为信息交流和共享提供支持。(负责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
1.关注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运用信息技术,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高医疗服务供需匹配度。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将普遍提供网上服务,如分时预约、智能指导和分诊、候诊提醒、检查结果查询、门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智能医学图像识别、家庭监护等服务。(负责国家健康与福利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支持医疗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开展疾病预防、检验检测等医疗卫生服务。推进院前急救车辆监控系统与区域或医院信息平台的衔接,做好患者信息标准共享、远程急救指导和医院急救准备工作,提高急救效率。推进“智慧中药制药”,提高中药饮片和处方制剂的药学服务水平。(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十一)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1.提高“互联网+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水平,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布局、合理配置,实施区域性中心医院医疗检测设备配置保障工程。国家将对中西部贫困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基础设备保障能力。(负责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2.重点支持覆盖城乡各级医疗机构的高速宽带网络,试点继续实施电信普遍服务,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向农村医疗机构延伸。推动电信企业加快宽带网络演进升级,部署大容量光纤宽带网络,提供高速网络接入。提高移动宽带网络覆盖面,支持发展应急车载远程诊疗。(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负责职责分工)
3.面对远程医疗和医疗信息共享的需求,鼓励电信企业为医疗机构提供高质量的专用互联网接入、虚拟专用网络(vpn)等网络接入服务,推进远程医疗专网建设,确保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支持医疗机构选择使用高速、高可靠性的网络接入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负责职责分工)
(十二)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1.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支付政策。逐步将合格的网络医疗服务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建立费用分担机制,方便群众就近就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完善网络医疗收费政策,加强使用管理,促进合理利益分配机制的形成,支持网络医疗服务的可持续发展。(由国家健康保险局负责)
2.完善医生多点执业政策,鼓励执业医生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负责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
第三,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
(十三)加强医疗质量监管。
1.出台管理措施,规范网络诊疗行为,明确监管底线,提高相关机构准入标准,尽量减少准入限制,加强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推进可信网络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可信医疗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和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实施网上知情同意通知,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负责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技术部以及公共安全部)
2.互联网医疗卫生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应当确保服务提供者的资质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在整个过程中进行跟踪,可对其进行查询和追溯,以满足行业的监管要求。(负责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技术部、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管理局)
(十四)确保数据和信息的安全。
1.研究制定医疗大数据确认、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医疗数据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建立和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数据、基因数据等。、非法交易、信息披露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负责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技术部以及公共安全部)
2.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互联网医疗卫生服务平台、智能医疗设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保护,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调查、监测和预警。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应存储在中国。如确需向境外提供,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负责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以及工业和信息技术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要因地制宜,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卫生”,引进优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国家卫生福利委员会应当按照任务分工,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将重要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关于“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十四条意见
地址:http://www.shwmhw.com/shxw/461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