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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29日电(赵超)工业和信息化部28日发布通知,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卖业务从试点转为商用。符合条件的民营、国有和外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这意味着,经过四年多的试点,虚拟运营商(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将获得正式的商业许可。

根据通知,申请转售移动通信的企业应提交相关材料以及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合同应包括:合作地理范围、号码资源、批发价、互连、日志保留、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治理、网络安全、实名注册、预防和打击通信信息欺诈、保护用户权利和个人信息、性能保证、市场退出和用户康复。

转售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移动转售客服号码,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长度、用途等规格使用。基础电信企业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的平均业务单价(或包装价),鼓励双方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商业合同及时调整批发价。

此外,基础电信企业应为转售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以管理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防止和打击通信信息欺诈。

通知强调,基础运营商给予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的批发价应低于基础运营商同类服务的平均单价或包装价。同时,鼓励双方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商业合同及时调整批发价,以解决虚拟运营商的“零零颠倒”问题。

以下是最初的公告:

为了鼓励移动通信业务和服务的创新,提高移动通信市场的竞争水平和服务水平,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从试点改为正式商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可申请转售移动通信。

2.申请转售移动通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和《电信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并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

三、申请转卖移动通信业务的企业,除应按照第二条所列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合同应包括:合作地理范围、号码资源、批发价、互连、日志保留、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治理、网络安全、实名注册、预防和打击通信信息欺诈、保护用户权利和个人信息、性能保证、市场退出和用户康复。

工信部:虚拟运营商业务5月1日起正式商用

四、经电信管理局批准已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拟继续开展业务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续签商业合同,申请换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期内,相应业务可以继续开展,基础电信企业应继续做好合作、服务和保障工作。电信管理机构将综合考虑试点期间的整体情况,依法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工信部:虚拟运营商业务5月1日起正式商用

五、试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入退出程序:

(一)因自身原因,决定不经营的;

(二)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终止合作,试点企业不能继续经营;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更换电信业务许可证;

(4)因职责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通信信息欺诈案件发生;

(五)因职责落实不到位或业务服务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恶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六)因解散、依法撤销或者破产而终止业务。

六、试点企业进入退出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第五条第一款情形的,试点企业应当在终止运营前90天向社会公告,通知相关用户和合作基础电信企业,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用户善后处理方案、公告等材料,并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退款、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二)有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当在终止合作90日前向电信监管机构报告,并说明理由。试点企业应同时向社会公告,通知相关用户,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用户善后处理、社会公示说明等材料,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三)电信管理机构收到试点企业终止转售业务的申请或者基础电信企业终止与试点企业合作的报告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期限为30日。公示期结束后60日内,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撤回并取消试点审批;

(四)有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示期结束后60日内,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撤回并取消试点审批。在此期间,试点企业应向社会公布,通知相关用户,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用户的后处理方案、社会公示说明等材料,妥善处理用户的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工信部:虚拟运营商业务5月1日起正式商用

(五)属于第五条第(六)项情形的,试点企业的清算及用户善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试点企业进入退出程序,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善后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者失信名单。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基础电信企业的需要,为其核配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专用段。基础电信企业应做好相应数据的开放工作,根据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的需要,合理配置码号资源供其使用,确保码号资源的有效利用。转售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移动转售客户服务号码,并严格按照批准的位长、用途等规范使用代码。

工信部:虚拟运营商业务5月1日起正式商用

八、基础电信企业给予转卖企业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的平均业务单价(或包装价),并鼓励双方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商业合同及时调整批发价格。

九、基础电信企业应进一步拓宽与转售企业的合作思路,积极开拓更多业务功能,完善支持转售业务的系统建设和服务体系,按照企业互联互通业务相关技术规范,做好支持业务开通、话单传输、互联互通等支持工作。

十、鼓励转卖企业实施“互联网加”、“数字经济”等国家战略,结合企业的优势资源和能力,加大服务和业务模式创新力度,在确保实现行业卡实名注册和网络安全的前提下,开发物联网产业应用等新技术和应用。基础电信企业要积极为转售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做好网络支持和保障工作。

十一、基础电信企业应做好转售业务用户日志的保留工作,并为转售企业管理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提供技术支持,防范和打击通信信息欺诈。

十二、转卖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追查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协助。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体系,成立网络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依法落实电话用户实名注册要求,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切实落实防范和打击通信信息欺诈的要求。

十三、转卖企业应在营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专门负责人员,定期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企业发展报告等。一、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做好用户服务保障和投资、投诉处理和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14.转售企业应进一步规范用户服务协议,通过线上线下营销渠道公布用户服务协议和客户服务号码,并通过用户服务协议明确告知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尤其包括企业终止经营时预付退款、争议解决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十五、转卖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在用户未消费前不得计入企业收入,严禁将其用于房地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和借贷。每年4月30日前,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年8月31日前提交当年上半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六.转卖企业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反恐怖法》、《电信条例》、《电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电信业务许可证,取消试点企业试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资格。

工信部:虚拟运营商业务5月1日起正式商用

十七、电信管理机构应密切跟踪和分析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发展,及时解决市场问题,规范业务操作;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强化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有效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为转售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工信部:虚拟运营商业务5月1日起正式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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