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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浏览一些在线应用,如果你打开了一条关于健身的信息,你会经常收到各种关于健身知识和健身产品的广告...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大数据应用的兴起,算法推荐带来的信息定制和信息差异化得到了广泛应用。
算法推荐满足了人们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信息需求。通过定制化、智能化的信息传播机制,实现了用户与信息的快速准确匹配,大大降低了信息传播和获取的成本,给生活带来了便利。然而,算法推荐不仅带来了效率和便利,还造成了大量低俗劣质信息的准确推送、大数据的扼杀等诸多混乱。
网络时代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算法”?如何规范“算法”,以避免弊端,实现network/きだよ 0?
算法推荐背后的混乱经常发生
今年4月,针对“今日头条”下的“快手”和“火山视频”等短视频直播平台上出现的大量青少年早恋和早孕视频,国家网络信息办依法约谈了“快手”和“火山视频”责任人,责令其进行全面整改,并要求暂停相关算法推荐功能。
大量准确传播不良和低俗内容只是算法推荐技术造成的混乱的冰山一角。此外,一些夸张的广告、引人注目的标题派对、极富情感的文章等信息在一些平台的算法推荐序列中出现得更频繁。对此,有网友总结出推荐劣质信息算法的三个特点:真假难辨、价值导向混乱、缺乏深度。
为什么在算法推荐技术深入应用的网络世界中,这些劣质信息的野蛮增长会加速、扩大和频繁?
事实上,算法推荐技术在传统的内容分发过程中起到了“编辑”的作用。内容是否可以推送取决于预设的程序,标准通常是一个:是否可以获得流量或吸引注意力。作为一种技术应用,算法推荐本身是中性的,但在“技术中性”的背后,隐藏着推手的价值取向。正是这种“流第一”的单一价值取向,使得推送者忽视了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善与恶,最终导致了劣质信息的源源不断。
“更重要的是,基于这种面向值的算法推荐,它还将形成一个充满不良和粗俗内容的‘信息小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算法推荐很容易让人们形成自动过滤掉“不感兴趣”和“不同意”的信息,实现“看我想看的,听我想听的”,但通过推来传播博主的眼球。低俗低俗的内容,为了获得关注和流量来取悦用户,实际上导致了空网络中低俗的内容
“技术中立”不能等同于“价值中立”
“技术中立”不能等同于“价值中立”,也不能让价值屈从于算法技术。算法推荐无疑是一个价值问题。技术可以没有价值,但作为技术的发明者和操纵者,人们不能没有价值。因此,应纠正“流量为王”的价值观,算法推荐的设计和应用应以符合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积极健康的价值观为指导。
"算法推荐不仅是一个价值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伟认为,算法推荐引发的各种问题都涉及内容监管和法律规范。以朱伟为例,目前有相当多的专门立法涉及直播内容,从《网络安全法》到网络信息办公室的相关规定,都规定了内容安全。
然而,根据直播内容的权重,内容由用户生成,在平台上分发,并被用户接受。在实践中,立法对内容制作人——短片制作人和主持人——做出了明确规定,甚至平台也制定了进一步的自律公约规则;对于现场直播的观众和传播者,立法还规定了报道的权利和传播者的责任。
空电视台不是一个非法的地方。近年来,针对算法推荐引发的诸多混乱,相关监管部门频频依法重拳出击——约谈、处罚整改、永久下架、暂停算法推荐功能等手段。然而,在现实中,我们总会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即使我们继续打击、惩罚和纠正,也很难阻止劣质内容“换背心”,换渠道重新成长。这是为什么?
朱伟说,首先,算法决定了内容的呈现形式——无论用户上传的是文字和图片,还是视频或直播,算法都需要对这些特征进行抽象,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其次,算法决定什么样的人看到什么样的内容——算法推荐分发系统将根据用户标签、兴趣点、位置、相似用户偏好、在线时间、使用模式等行为细节设置算法匹配,从而实现“不是用户决定他想看什么,而是平台决定用户能看到什么。”
“可以看出,算法是如此重要,但现行法律对算法推荐本身缺乏充分和直接的规范。”朱伟认为,这就导致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规定,但从源头上遏制算法推荐的混乱局面是很困难的。
加强算法推荐本身的法治监督
2017年6月1日生效的《网络安全法》第9条明确规定,网络经营者在开展业务和服务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治理算法推荐带来的混乱是基本策略。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治理已走向法治快车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日益完善,一套系统完整的网络监管法律体系已经构建。依法打击和惩治诸如传播不良信息等乱象不是权宜之计,但需要不断努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薛军认为,要控制算法推荐带来的混乱,不仅要呼吁平台和技术开发者的道德自律,更要倡导“算法也要有良好的价值伦理”。相反,我们应该将算法的价值伦理提升为法律规范和原则,使其具有法律刚性,从而加强算法推荐本身的法治监督。“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需要,不歧视、保护基本人权和尊重个人隐私的原则应纳入对算法的法律管制。”
“当然,算法推荐作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在应用过程中往往涉及到社会和公共利益。如何平衡和把握算法推荐法律规制的边界是一个重大问题。”薛军建议采用多层次、分类的多治理模式对算法推荐进行法律规制。例如,对于影响公众基本权利和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算法,应通过立法对发布内容、内容判断标准、推荐标准和干预手段等关键环节进行更强的公众监督;对于其他不同级别的算法推荐,可以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和向监管机构自我报告来实现监管。
“此外,可以通过立法提高算法推荐的透明度和多样性,增强公众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例如,薛军《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39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额和信用程度,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展示商品或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按投标排序的商品或服务,应清楚标明“广告”
薛军认为,针对算法推荐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在法律制度研究中采取防范措施,加强算法推荐本身的法治监督,将有助于实现技术应用与价值伦理、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良性互动。
《人民日报》(2018年7月4日,第19版)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网络时代,应如何规范“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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