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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裁定。奥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认为北京汉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18年11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前的财产查封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经审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奥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查封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汉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整。

根据田燕信息,汉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页面上有一条股权冻结信息,执行人为罗永好,冻结期限为2018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执行法院为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未显示冻结权益的具体金额。

以下是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018)京0115财保305号

申请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20号奥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丽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旭,江苏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院33号楼D栋3层309、310室北京汉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永好。

2018年11月26日,申请人奥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北京汉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北京汉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试图转让财产,在向我院提起诉讼前申请查封财产,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申请人奥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向我院提供了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奥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汉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整。

本裁决应在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中止执行本裁定。

申请人奥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杨宪成法官

2018年11月26日

职员李坤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法院冻结锤子科技450万元存款 因有转移财产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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